现金贷监管需从源头抓起

发布日期:2017-12-01 11:31:40 作者: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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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现金贷是一种成功的普惠金融模式,它证明了普惠金融不仅可以挣钱,还可能挣大钱,趣店上市便证明了这一点。但现金贷的经营模式真的可持续吗?

风控流于形式,以高利率弥补高风险,用户多头借贷、以贷养贷。揭开现金贷高增长、低不良的表面面纱,背后的真实逻辑就是这么的触目惊心。

再加上无证放贷、高杠杆融资、欺诈消费者、暴力催收……现金贷乱象告诉我们,倘若放任这些打着普惠金融旗号的平台继续野蛮生长,那么他们只会离普惠金融的初衷越走越远、离金融风险的爆发点越来越近。

借“现金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这是现金贷广受诟病的一点。高利率、高手续费、高逾期造成的后果便是,借款人借新还旧并最终陷入债务陷阱。有数据显示,56.5%的客户申请现金贷次数大于2次,其中,申请2到5次的客户比例最高,达36.7%。申请多次借款的客户中,在多家机构申请借款的人数占比达49.4%,甚至有的客户同时在上百家平台借款。为了快速做大业务,一些现金贷平台甚至采取欺诈手段,诱导客户过度借贷。

这不仅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普惠金融的出发点背道而驰,而且高利率、多头借贷、过度授信必然导致潜在违约率不断攀升、信用风险迟早会水落石出。再加上现金贷平台高杠杆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来源,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难以避免,有必要尽快出台措施整治现金贷业务。

其实,现金贷并不是新鲜事物,它可以被看作是消费金融的分支,是指无固定场景、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的小额资金出借业务,具有金额小、期限短、无抵押、无担保的特点。监管层也早已注意到现金贷可能存在的风险,早在今年4月,银监会已经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另外,P2P专项整治也对现金贷业务提出了要求。

但是当前从事现金贷业务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P2P平台,网络小贷公司、持牌放贷机构乃至非持牌机构等都在涉足这项业务。据保守估计,现金贷业务余额规模1万亿元,其中非持牌机构的业务规模约6000亿元。

可以说,现金贷业务是在监管套利中迅速发展起来的,现金贷风险也是在监管空白中不断积聚起来的。例如,目前网络小贷公司监管规则不明确,给现金贷业务发展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方面,有些网络小贷公司突破监管层对传统小贷公司融资杠杆率0.5的上限要求,杠杆率达到几十倍;另一方面,网络小贷公司依托互联网实现了跨区域经营,而省级金融办作为其监管主体,配套监管手段缺失,增加了风险防控的难度。

网络小贷公司跨区域经营与省级金融办属地管理的职责显然存在着冲突。11月21日晚,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紧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这已经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无疑是一个从源头上防范现金贷风险的有效手段。至于已经批设的网络小贷公司,下一步也必然会面临清理和整治。

目前,现金贷已经演变成一项跨机构、跨市场、跨领域的金融业务,其风险具有涉众性广、传染性强的特点,必须从源头上入手,抓好市场准入和资质管理。“凡是搞金融都要持牌经营,都要纳入监管”,这是监管层多次强调的,因此非持牌机构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现金贷风险提示,要求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立即停止非法放贷行为。

在识别现金贷风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作为一种小额信贷业务,现金贷的现实市场需求是确定无疑的。因此,现金贷监管应该坚持疏堵结合,一方面鼓励正规持牌机构通过合理方式解决长尾人群的合理金融需求;另一方面整治突出问题和问题机构,规范现金贷业务,引导持牌机构做好风险管理和审慎经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在规范现金贷业务的过程中,应坚持标本兼治和问题导向,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对现金贷业务主体实施行为监管,对高利贷、暴力催收、监管套利、以贷养贷、信息倒卖等问题,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加以规范和整治。其中,高利率问题无疑是现金贷的核心问题。对此,应抓住利率这个“牛鼻子”,对借款综合成本设定合理范围,并将名义利率、砍头息、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纳入借款综合成本计算范围,防止其变相突破设定范围。

需要明确的是,加强现金贷监管的最终目标,是要净化行业生态,使良币驱逐劣币,推动其健康发展,让优质平台践行真正的普惠金融。而普惠金融不等于没有规制的金融,更不等于乱办金融和不负责任的金融。面对当前现金贷业务出现的乱象,出台现金贷监管措施加以整治已刻不容缓,早下手、早处置,可以及时遏制现金贷无序增长,避免风险积聚酿成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