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亮剑行动”守护消费者权益

发布日期:2017-11-01 13:44:02 作者:钱林浩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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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增进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重要途径,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题中应有之义。保险产品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提供保障,因此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日,中国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保险销售过程,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保险消费过程中的销售欺骗误导行为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为了规范保险销售服务行为,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要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办法》第六条还规定,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或是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办法》同时还对可回溯管理内容、信息安全责任、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近日发布的《通知》则对上述《办法》第六条规定做了更进一步说明,细化了有关录音录像业务规范。一是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提示责任,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提醒投保人“认真阅读您签署文件的具体内容,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并强调“如果销售人员向您作出任何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承诺,建议您与销售人员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二是明确了具体的录制时点和录制要求,细化了对销售人员和投保人同框、文件资料和投保人签名等在录音录像中的展示要求。三是明确了自助终端的销售要求,即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设备购买保险产品应未经过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并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四是明确了视听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整改方式,针对不符合《办法》和《通知》要求的部分进行补录并再次质检。

    《通知》在附件中还提供了“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用语示例”,对销售人员在征求投保人意见,提醒投保人注意等9个记录项目中的销售用语进行规范。

    保监会一方面加强对销售行为的规范管理;另一方面,自2015年以来连续3年开展“亮剑行动”,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10月31日,保监会在其网站上亮出了10张罚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家保险公司受到处罚,共计罚款121万元,处罚个人11名,罚款49万元。

    据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巡视员、副局长罗青介绍,自开展“亮剑行动”以来,全国共派出925个检查组、2871人次,检查923家保险分支机构和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涉及法人主体42家。截至目前,共计处罚保险机构157家、罚款2540.7万元,处罚个人254名,罚款827.65万元。其中,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家总公司,共罚款454万元,处罚个人25名(高级管理人员8人)、罚款176万元。

    记者还了解到,保监会在开展“亮剑行动”的同时还加强了风险提示和消费者教育。自“亮剑行动”开展以来,保监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保险微课堂公众号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和情况通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3年来向社会分4批通报典型案例19起,提醒保险消费者谨慎交易和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