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清道夫”

发布日期:2017-12-06 15:48:41 作者: 盘和林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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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第三届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联盟执行主席贺国强在会上表示:“不良资产行业是一个服务实体金融的清道夫。联盟是行业生态文明的建设者,联盟承载了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

有专家称,我国不良资产行业进入第二个周期。2015年初,银行的不良贷款再次出现了快速的增长,有多家机构预测,在整个周期下的不良资产存量会高达10万亿,逼近20万亿。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金融机构正处于去杠杆、防控金融风险的关键阶段,不良资产是不为人所关注却又非常重要的一环。不良资产本身是金融风险点之一,从资产负债良性循环的角度来看,它无疑是金融资产的“垃圾”,容易造成金融“梗阻”。因此,在提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当下,尤其要重视不良资产处置,正如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执行主席贺国强所说,要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的“清道夫”作用。

不良资产从字面上就不难理解,它不是一个讨人喜欢的概念,但又不得不说,任何经济活动都不可能完全将其杜绝,特别是金融企业更是不良资产的源头,甚至全球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对不良资产率设置了“容忍线”,允许一定的不良资产率长期存在。

不良资产其实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而不良资产严格意义上则是指金融机构或企业的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

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1998年以后中国引进了西方的风控机制,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其中“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除最主要的不良贷款以外,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有不良债券等。

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大不良资产处置是上一轮国家主导的四大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资产。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之后,分三次总共剥离的不良资产金额是大约2.2万亿。

从十几年后的结果来看,可以这样说,正是上一轮剥离不良资产的不良资产处置行为,使得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有了“轻装上阵”的机会。我国四大国有银行通过改革焕发了生机,不仅自己获得了新生,更重要的是恢复了服务实体经济等金融服务国计民生的能力。这也不难看出,不良资产处置所发挥的“清道夫”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经济体系逐渐完善。但是在金融市场创新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点,比如房地产泡沫、互联网金融风险等。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区域性金融风险亦逐渐加剧。自2012年三季度起,银行业不良余额和不良率进入上升通道,截至2017年6月,不良资产总额达1.64万亿元。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因此,如何优化不良资产处置,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迎接的巨大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的市场和经济、法制环境相较十几年前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不良资产处置的复杂性也在增加,很难再采取简单的行政手段剥离来处置不良资产。有鉴于此,我们要依靠市场机制来推动不良资产处置的优化。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不良资产处置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才有助于降低处置风险。应当说,我国不良债权立法还有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对此,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立法,建立破产重组领域中的庭外和解制度,以促进中国不良资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盘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