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与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云南省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和促进云南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突出重点、引导扶持、结果导向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金融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省金融办负责审查申报项目程序合规性和项目资料完整性,并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和推荐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合规性,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工作。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共同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省属各企业、各州市及省直管县金融办、财政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审核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合规;实地核实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在申报项目时出具承诺函。
第十条 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扶持范围
(一)成功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和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二)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以及资产支持票据、境外人民币债券等各类债券的企业。
(三)在省内实投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埠企业来云南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四)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扶持标准
(一)企业上市补助。
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给予30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
(二)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
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给予10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
(三)企业在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补助。
企业在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给予3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
(四)企业发行债券补助。
企业成功发行债券后,按照项目融资额度的0.02%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补助。
在我省注册成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省范围内实际投资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投资期限超过1年的,按其在我省投资额的0.2%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六)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补助。对引进证券、期货公司来云南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设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设立分公司的给予5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设立营业部的给予2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相关条件的企业(机构);已享受过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外,申报单位为在云南省境内设立并办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纪录。
第十五条 申请上市(挂牌)企业补助的企业应积极申请纳入“云南省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后备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项目申报原则、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如实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材料要求
(一)上市、挂牌和发债企业申报专项资金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函;
2.资金申请文件;
3.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5.成功上市、挂牌相关证明材料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部门的核准批复文件及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等;
6.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申报专项资金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函;
2.资金申请文件;
3.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和已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材料;
6.基金募集说明书、投资人协议复印件;
7.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8.被投资企业或项目出具的股权投资证明文件、银行转账材料;
9.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三)来滇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申报专项资金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函;
2.资金申请文件;
3.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6.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对当年符合条件的项目,于次年1月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第十九条 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逐级申报和归口申报的办法,申报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一)省属企业直接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属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省以下单位的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州市金融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提出申请。各州市金融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联文上报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第六章 项 目 确 定第二十条 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成立专家评审组。评审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结论,提出推荐名单范围。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由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意见,在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当年资金规模,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章 监 督 管 理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等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省财政厅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5年8月27日发布的《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金〔2015〕68号)同时废止。
附表:20 年度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一、企业上市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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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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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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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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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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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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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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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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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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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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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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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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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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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发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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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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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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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核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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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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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市 □借壳上市 □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 □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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