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金融办、财政局,滇中新区财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加大金融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联合开展2016年新设金融机构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奖励条件
(一)申报奖励的对象,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2016年新设的、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经营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内外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区域性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等。新设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6年下半年另行组织申报。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商业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其所设立的注册地、营业场所及税务登记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法人总部、区域性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外资证券或者期货公司。
(四)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外资保险业服务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包括其所设立的法人总部、区域性总部、管理总部(中心)或一级分支机构。
(五)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的;
2.注册地在云南的法人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的;
3.金融机构在云南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的。
(六)新设金融机构申报本项省级财政奖励,不影响申报州(市)级或县级其他奖励。新设立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根据《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报。
二、 申报奖励程序
符合条件的新设金融机构,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奖励资金:
(一)申请人向新设金融机构所在州(市)金融办申报。申请人应当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州(市)金融办;
(二)由州(市)金融办会同当地同级金融审批部门初审(昆明地区由昆明市金融办提出初审意见即可)。初审同意的,明确提出意见并在申报表上盖章后,统一报省金融办。
(三)由省金融办会同省级金融审批部门、省财政厅审核、审查。
(三)经审查后,对拟奖励的金融机构名单和金额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其他意见的,由省金融办联合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下达奖励资金。
三、 申报奖励资料
符合条件的新设金融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请示(包含申报内容、项目、审批设立要件等);
2.《云南省新设金融机构备案登记表》;
3.《云南省2016年度新设金融机构奖励申请表》;
4. 新设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批准开业文件;
5. 新设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新设金融机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报企业准备,按顺序装订成册。报州市金融办初审时应报送一式2份,经州市金融办初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时应报送一式10份。
各企业应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州市金融办,州市金融办应该8月25日内初审完毕,并给企业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报表上盖章。
各企业应当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材料报送至省金融办。
四、 其他事项
(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6年度新设金融机构奖励办法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金融机构奖励条件、标准等以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二)省金融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硕,0871-63122013 0871-63139079(传真)。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65号,邮编:650051。
附件:1.云南省新设金融机构备案登记表
2.云南省2016年度新设金融机构奖励申请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