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0-31 10:38:00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6年10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92号)。为便于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政府和金融机构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更好地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抢抓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新机遇,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与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云南是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开放的辐射中心,位于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和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结合部,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具有重要地位。2013年1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云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支持云南推动沿边金融、跨境金融和地方金融改革试点,促进云南与周边国家建立更紧密的经贸金融合作关系。2015年1月19日至21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提出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的重要指示。2015年8月12日,《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21号)正式印发,进一步明确把金融服务中心作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四大中心目标之一。为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及云南保监局等部门认真总结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经验,经过多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金融机构意见和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草拟稿报经第91次省政府常务会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重要意义。《实施意见》出台,将起到以下几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将进一步强化和提升我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功能。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近3年以来,紧紧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云南沿边独特区位优势,突出沿边金融、跨境金融、地方金融的特色,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基本达到了“1年全面启动实施,2年重点突破,3年取得明显成效”的工作目标。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基础上,辐射范围更广、服务重点更高、服务对象更宽。

二是将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保障力度。服务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是《实施意见》的根本宗旨。金融创新主要包括: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从经常项目向资本项目延伸,争取在云南试点个人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推动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跨境人民币双向贷款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支持和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走出去”,加大金融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我省与南亚东南亚国家互联互通重点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支持沿边口岸开发、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和支持境外开发区建设等。这些金融政策措施不仅会推进云南与南亚东南亚各国金融互通、货币流通、资金融通,还为政策沟通、经贸畅通、道路联通甚至民心相通创造良好的条件,推进“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

三是将进一步推动我省金融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黄金期。金融辐射中心建设为云南金融业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金融改革步伐将进一步加快,金融开放程度将大幅度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将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将进一步强化。2015年,云南省金融业增加值981.86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7.16%;金融业税收贡献174.8亿元,占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9.67%。根据《实施意见》相关规划布局,到2020年,全省金融业增加值比2015年翻一番,达到2000亿元,占GDP比重将会达到10%左右,金融将成为云南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二、主要特点与总体要求

(一)主要特点。《实施意见》注重用足用活国家近年来深入推进各项金融改革创新的政策,充分借鉴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建设中的金融创新经验,在全面总结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云南毗邻南亚东南亚的沿边区位优势,突出云南沿边金融和跨境金融的便利和特色,通过推进我省全方位金融改革开放,努力实现与南亚东南亚周边国家金融互通、货币流通、资金融通。

(二)总体要求。全面统筹好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全面统筹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关系,全面统筹金融创新发展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进一步发挥金融的资源配置作用,着力培育多层次宽领域开放合作的金融市场格局,为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一是关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走出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是指在我省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目前,我省较大规模的法人金融机构有富滇银行、红塔银行、太平洋证券、红塔证券、诚泰保险等机构。依法合规支持和推动我省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南亚东南亚地区设立机构,将进一步提升我省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力和影响力。2013、2014年,太平洋证券老挝合资证券公司、富滇银行与老挝外贸银行合资的老中银行先后挂牌开业,分别成为我国首家境外合资法人证券公司和合资法人商业银行,我省法人金融机构“走出去”战略取得实质成效。与此同时,我省保险法人机构也正在积极尝试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到南亚东南亚国家开展业务合作,建设服务体系,并在条件成熟时设立机构,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

二是关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我省在积极引进外资银行和良好资质银行业金融机构入滇的同时,扩大外资及民营资本参与云南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及地方经济发展的渠道。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力争用3年时间分批将市县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产权明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适应市场化发展要求、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财务公司。鼓励有资质的地方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消费金融公司。

(二)关于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多层次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私募市场等。我省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推进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首发上市;已经上市的公司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再融资,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优先股等方式再融资募集资金;推进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同时支持挂牌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并购重组。二是推进企业债市融资。推动企业通过境内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等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香港等境外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三是规范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在云南要素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验收工作完成的前提下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三)关于强化保险服务保障功能。

一是关于推动跨境保险业务发展。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境外保险产品。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等方面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人身险公司针对特定客户开发境外医疗救援服务保险产品、鼓励人身险公司与境外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境外医疗住院风险管理。二是关于加大保险资金支持作用。密切与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协会、保交所、保险投资基金等单位联系,加大云南省重点项目与保险资金对接力度,吸引保险资金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发展等领域。推动保险集团公司深化与云南省政府的战略合作,争取保险集团公司加大对我省重点产业及项目的资金支持。

(四)关于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

一是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企业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商业银行作为跨境支付结算的渠道,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可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跨境人民币相关结算服务。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指除美元、英镑等主要国际储备货币外的主权货币,建立人民币对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交易市场,将人民币与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直接挂牌交易,不用通过美元来折算,有利于减少第三方货币的中间环节,增加人民币与周边国家货币汇率形成过程的透明度,降低由于第三方货币汇率波动给双边贸易带来的汇率风险,为进出口企业节约汇兑成本,为微观经济主体兑换交易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便利了人民币在周边国家的使用和兑换,有助于人民币逐渐充当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汇率定价的中间锚,真正做到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二是关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货币的主要职能是支付手段、流通手段、价值尺度和储藏手段。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就是要使得人民币成为云南与东盟和南亚国家之间跨境贸易的主要结算货币,扩大人民币在云南与周边国家经贸往来计价中的运用,强化人民币作为国际价值尺度的职能。人民币回流机制,是非居民(境外企业或个人)持有人民币资金流回中国境内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人民币双向贷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人民币对境内进行投资等方式。

三是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1.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银行根据规定为个人提供以人民币作为跨境结算货币的国际结算业务。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争取将个人跨境人民币政策的业务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结算扩大至直接投资。2.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境外项目”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是指银行向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3.银行开展境内外联动人民币融资产品。“境内外联动”是指借助商业银行全行整体系统资源,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境内分行与境外分行、子行、子公司(下称“境外机构”)联合开展客户联动,产品联动,充分发挥各自功能优势,为客户提供境内外、本外币、全方位一体化金融服务,满足客户跨境结算、投融资、理财、避险等各项金融服务需求,以达到境内外机构和客户的三方共赢;4.跨国企业集团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机构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5.人民币双向贷款。境内外贷款可双向进行,云南省内的银行机构可以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境外国家的银行可给云南的企业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6.放宽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范围。目前仅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昆明、红河、德宏、文山、西双版纳、临沧、保山、怒江、普洱)内居民可以办理,下一步将争取将业务范围向全省扩展。7.创新非居民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境外边民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创新非居民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模式有利于为双边边民提供安全便利的结算渠道,促进跨境金融服务业务创新。同时为便于居民银行账户与非居民账户的业务统计与分析,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内开展居民与非居民账户分离业务试点,实现分账核算管理。8.推动人民币与缅币兑换模式复制到其他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为有效缓解云南边境口岸地区人民币与南亚东南亚国家货币兑换难、结算渠道不通畅这一长期困扰当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瓶颈问题,规范“民间兑换”监管体系,2014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在云南省德宏州开展经常项下人民币兑缅币特许兑换业务试点,开辟了规范的边境贸易货币兑换金融服务窗口,下一步将扩大经常项目试点政策辐射范围,推动人民币与更多周边国家货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试点。

(五)关于扩大金融交流与合作

一是继续深化与老挝、泰国等国央行的沟通与合作,推进双边本币结算。二是中国银监会目前已与越南、老挝、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尼泊尔、印度、巴基斯坦等南亚、东南亚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签署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监管合作协议框架。云南银监局将在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监管合作协议框架下按照银监会授权与南亚东南亚等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工作。三是积极推动开展面向南亚东南亚地区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搭建沟通平台,积极寻求金融合作与对话。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公安、外事、商务、海关等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主动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各国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资金流动、金融安全、人员互访、货物进出口等领域形成内外联动的局面,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六)关于加快金融核心载体建设

依托云南的沿边优势,积极推进瑞丽、磨憨、河口等开发开放试验区及重要口岸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探索周边国家现钞跨境调运模式,通过创新外币现钞调运渠道、流程、结算方式,丰富和拓宽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跨境调运路径,推动各商业银行及特许兑换机构在昆明、磨憨、河口、瑞丽等航空港口和陆路边境口岸开展本外币现钞进出境调运,有效解决兑换市场需求日益旺盛与现钞(南亚东南亚国家现钞)供应不足的矛盾。引导外汇指定银行及特许兑换机构抱团定期发布人民币与缅币(“瑞丽指数”)、越南盾(河口地区“YD指数”)等非主要储备货币兑换的中间指导价,自主开展经营,引导企业和个人走向合规渠道兑换,促进双边经贸往来。

(七)关于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一是关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为农户建立电子信用档案,解决农户信息不对称,缓解农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农户信用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其中:政府主导,整合各部门资源,印发实施方案,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人民银行牵头,摸清掌握当地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的需求,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开展工作,搭建“数据库+服务网”为核心的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及“三信”评定;各方参与,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积极配合,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农户信息,参与采集更新农户信息,运用建设成果服务自身工作;服务社会,以信息服务平台为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发现客户,创新产品,管理信贷风险,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信息参考。

二是关于探索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随着金融多元化的不断发展,在中央监管的传统金融行业以外的新兴金融业态不断兴起,成为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新课题。地方政府在发挥促进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开始关注监管和风险,并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式,确保地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三是关于跨境反假人民币工作。通过“南亚东南亚跨境人民币反假工作中心”建设,把云南建设成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跨境人民币反假工作交流中心、服务南亚东南亚的人民币反假技术支持中心、跨境人民币反假培训中心、跨境人民币假币监测中心、打击跨境人民币假币犯罪国际协作中心。

四是关于加强全方位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金融风险具有较强跨行业、跨领域的交叉传导性,要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健全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互联网金融、地方类金融组织、民间融资领域的全方位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关注重点领域和非正常金融事件,加大信息研判和沟通,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反金融欺诈、反洗钱等各项风险防范工作。

(八)关于加大金融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是拓宽“走出去”企业银行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为企业提供有力资金支持。

银团贷款: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国际保理: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产业链融资:金融服务机构通过考核整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状况,通过分析考证产业链的一体化程度,以及掌握核心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风险、资金实力等情况,最终对产业链上的多个企业提供灵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

二是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鼓励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风险补偿作用,进一步提高风险保障程度;积极发挥融资便利功能,帮助企业调查海外买家资信,从而有效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九)关于保障措施。《实施意见》提出3个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和中央驻滇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各方联动、互通对接、上级督促等方面工作机制,抓好落实。二是强化财金联动机制。统筹发挥好政府引导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互补互调的政策保障作用,用好用足各项金融、财政、税收等政策,加大对金融各类奖补专项资金的支持保障作用。三是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将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建设规划予以倾斜支持,完善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开辟金融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和有关部门、机构人员出入境政策。加强各级政府金融工作干部配置和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适应金融改革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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