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办事流程

发布日期:2015-06-17 08:08:13 来源:本站

为规范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流程,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事流程。

一、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报送申请设立材料

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与县(市、区)主管部门沟通设立方案,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发起人、股东和拟任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工商信息、无犯罪记录。

公司股东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符合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方案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

二、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初审

县(市、区)主管部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后,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发起人补充材料或退回。对符合规定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县级评审工作。评审通过后,县(市、区)主管部门向州市金融办报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文件。评审不通过的,及时将原因告知发起人。

三、州市金融办组织复审

州市金融办收到县(市、区)主管部门的文件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市级评审工作。评审通过后,州市金融办向省金融办报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文件。评审不通过的,及时将原因告知发起人。

州市金融办、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可合并进行。

四、省金融办组织评审

省金融办收到州市金融办的文件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后,组织开展省级评审。评审通过的,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缴存筹建保证金,筹建保证金金额为拟设立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足额缴存筹建保证金后,省金融办出具同意筹建的文件。

五、公司筹建

公司应当自省金融办筹建文件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完成名称预核准,建立公司治理机构,落实营业场所,参加从业人员培训,办理验资手续等。

州市金融办、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公司筹建工作要加强指导。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发起人人应当说明理由,经州市金融办审核,报经省金融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届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省金融办出具的同意筹建文件失效。

公司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经营活动。

    六、筹建验收

公司完成筹建工作后,由县(市、区)主管部门或联合州市金融办对公司筹建工作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县(市、区)主管部门出具筹建验收意见报送州市金融办;州市金融办审查后,将验收意见和公司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金融办。

七、省金融办审查

省金融办对州市金融办验收意见和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开业条件的,由省金融办出具同意公司开业的函,并全额退还筹建保证金(本金及银行利息)。

八、公司登记设立

发起人凭省金融办的开业函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银监、人行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办理地点: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65号。

联系电话:0871-63136989,传真:0871-63132487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操作流程图

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与县(市、区)主管部门沟通,报送申请设立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发起人、股东和拟任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工商信息、无犯罪记录。

县(市、区)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州市金融办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省金融办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发起人缴存筹建保证金。

发起人缴存筹建保证金后,省金融办出具同意筹建的文件。

公司筹建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筹建,筹建文件失效,不再进行

筹建完成后,县(市、区)主管部门实地验收。

州市金融办验收。

省金融办审查,退还筹建保证金,出具同意公司开业的函。

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公安、银监、人行等部门报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