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云发〔2014〕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办法精神,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根据《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6号),结合办机关实际,制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机关会议费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机关差旅费实施细则》。经2015年第一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综合处。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5年01月0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办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65号)要求和规定,结合办机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办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办属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差旅费是指办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昆明市区(包括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纳入办机关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办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办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办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公布的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办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到昆明市区(包括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级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办机关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办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出差的,厅级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第十三条 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办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办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出差往返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行报销。
出差往返驻地到机场,由办机关安排接送的,往返当日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办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办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主动交纳伙食费并取得规定收据或餐饮发票条。相关票据财务科只是作为是否交纳伙食费的依据。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本单位、会议安排方、检查调研组织方或其他等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车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主动交纳交通费,并取得规定收据或发票。相关票据财务科只是作为是否交纳交通费的依据。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办机关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相关公文依据(经分管办领导批示的呈批件、调研公函、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伙食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凡不能提供相关依据的,财务科不予报销相关差旅费。
公务出差人员住宿费、伙食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公务出差不再借支差旅费,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支出。综合处财务科按规定及时予以报销。
定点采购机票支出以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手续。办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应凭调研通知、会议通知和培训通知等,事先填写《云南省金融办公务出差任务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因公出差实行一次一单审批制度,凡没有出差审批单的,财务科不予报销相关差旅费。因事情紧急的,应事先采取适当方式向分管办领导报告,并告知综合处主要负责同志,待出差回来后补填出差审批单。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办机关工作人员赴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机关各处室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一同前往出差的,该单位人员差旅费原则上回其单位报销,办机关不承担此项费用,特殊情况需经综合处审核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后,可报销出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的住宿费。挂职借用人员按此执行。
第七章 报销程序
第二十七条机关各处室差旅费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人外出不能及时审批的由其指定的本处室其他负责人审批;处室领导出差的,不得自行审批,应由其他处领导交叉审批。
第二十八条办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的报销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先报财务科审核,再报综合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单笔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须报办领导审批报销。
第二十九条为严肃财经纪律,各处室不得单独让非在编人员代本处室到财务科办理报销、借款等手续,需由处室在编人员(经办人)到财务科办理。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办综合处主要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汇总机关各处室差旅费预算,按规定对差旅费预算进行目标控制管理,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三)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处内人员出差的必要性、人数、天数进行审核把关。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相关票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报办纪检组、监察室追究个人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处室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出差审批手续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办纪检组、监察室、综合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综合处财务科按照规定报销。若会议、培训期间不统一安排住宿的,由综合处财务科按照规定及标准给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办综合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