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5-04-03 17:54:31 作者: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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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3〕11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云南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缓解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放大、导向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信贷规模,对增强全省经济发展活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以建立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传导机制为重点,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为突破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强化配套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试点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取得经验后再推广,促进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2.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3.强化管理,稳健推广。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促进业务的规范管理;坚持稳健经营,逐步稳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客户群体。

三、业务运作机制

(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内容

1.借款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主要申请对象。申请人所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现金流来源。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试点金融机构要积极从市场和自身客户资源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展业务,优先从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企业中选择经营成熟稳定的企业优先开展业务。

2.试点金融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有此业务、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金融机构范围。其中,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云南保监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选定3至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并向社会公布;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和云南银监局负责审核确定参与试点的银行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申报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要组建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团队、制定专业方案。驻滇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向总行申请信贷额度开办此项业务;驻滇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向总公司汇报,报备相关的保险产品,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先行试点,经依法确认,主动参与,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业务流程

1.参与试点的银行与共保体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2.由共保体各成员公司同意确认,试点银行和共保体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4.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三)融资成本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包括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保险费率),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反担保物的,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可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

(四)风险分担

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照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银行要及时将逾期信息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当借款人贷款逾期超过91天及以上,银行追索未果的,银行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机构在按约定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

试点期间,小微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贷款金额单户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将授信资金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二)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2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省金融办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监部门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省财政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试点期间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20%的超赔部分给予80%的补偿,但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省财政安排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另行制定实施,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专项资金进行配套补充,支持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五)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及独立审核机制

试点期间,借款人投保小贷保证保险时,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权,提高审批效率,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保险机构应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上月承保、逾期、理赔等业务开展情况。

(六)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

试点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报送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要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财税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

五、明确职责分工

省金融办负责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组织推进试点工作,研究起草试点工作方案,跟踪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组织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信委负责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推荐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优质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名单和信息,并及时将信息提交各银行,做好试点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成功获得贷款的信息分析统计工作。

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负责确定科技类、农业类、林业类、外贸型、工商类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参与试点的标准,并按各自标准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将推荐相关信息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充分运用各自已有的支持政策措施,向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进一步提供增信手段。

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查询等服务,对恶意逃债的企业和个人以适当方式曝光。

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进行业务检查。

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利。

各试点金融机构要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运营管理系统,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加强联系、密切合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辖内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参加小额贷款保险试点,并制定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