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云南省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8 11:03:48 来源:本站

 云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云南省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云金办〔201465


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国务院决定开展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提高政府决策和行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我省于201411日—331日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本行业(系统)的所属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和配合普查区的普查两员的入户登记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1231,时期资料为2013111231。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

二、201411331是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上门入户普查登记时间。当前全省普查登记正值关键时期,普查区内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手持数据采集终端设备(PDA)进行GPS定位、拍摄证照、采集数据直接传输到国家普查数据平台,请放心如实提供普查资料和数据,为国家科学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积极支持、配合、参与经济普查工作。坚持依法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所有普查对象应按照经济普查机构的要求,依法参与有关经济普查业务培训,积极配合支持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等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违法行为;对普查对象提供的经济普查信息,普查机构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普查中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如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过程中有何疑问,请及时向上级行业管部门咨询联系。

如发现普查违法行为,请及时向省经普办举报。

举报电话:0871-65103114

举报电子信箱:yntjzf@yn.stats.cn

           

 

 

 

云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221






云南省金融办综合处               2014年2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