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资本发起设立
民营保险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
云金办[2014]119号
各州市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监局
云南证监局
云南保监局关于加快推进民营金融机构培育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金办〔2013〕36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保险机构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握培育工作重点
(一)建立储备库。对有意向成立民营保险机构的企业和自然人,建立统一的资源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二)开展政策辅导。省金融办将联合云南保监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入库企业进行政策辅导。
(三)培育发起人。对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具有持续出资及运营管理能力的优秀民营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鼓励其参与发起设立区域性、专业性保险机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
(四)筛选和推荐。健全筛选和推荐机制,审慎审查发起人资质,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向中国保监会推荐申报。
二、协调指导发起人做好筹建申报工作
各州市金融办要按照国家的政策导向,摸清辖区情况,协调指导辖区内有意向发起设立民营保险机构的企业或自然人做好股东遴选、股权设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防控措施等工作,按照“突出特色、准确定位、优化股东、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要求,完善申报资料。筹建资料应包括:
(一)设立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保险机构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及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拟设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具有特色的经营方针、未来发展规划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二)股东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和其它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拟设立民营保险机构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投资人当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信用情况证明等。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遵守国家及省有关民营保险机构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营保险机构的协议。
(五)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含民营保险机构合法经营和风险防范的有关内容。
(六)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民营保险机构的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选址方案、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拟任职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简历。
三、做好申报、推荐等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各州市金融办对列入民营保险机构储备库的企业和自然人进行重点培育,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条件优越的申报企业,及时上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将联合云南保监局对发起人进行政策辅导,完善申报材料后,上报省政府,建议以省政府的名义行文中国保监会推荐申报,及时跟踪审批情况,并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
云南省金融办综合处 2014年3月2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