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认真配合做好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及筹备组:
根据《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315号)和《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4〕5号)要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州(市)金融办负责对每一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建立监管专员制度,指定监管专员负责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并负责收集、审查、分析、汇总、报送有关监管报表和统计信息等资料。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要自觉接受所在州(市)金融办的监管,认真配合州(市)金融办做好监管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昆明区域注册登记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要接受昆明市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在州(市)注册登记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要接受所在地金融办的监督管理。
二、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监管专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三、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务必于2014年1月30日前将筹建申请及近期筹建进展情况报所在州(市)金融办。同时,应严格按照每月10日前报送筹建工作进展情况的要求,按时向所在州(市)金融办报告相关情况。
四、已开业经营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要按照州市金融办的管理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情况。
州(市)金融办联系人及电话:
昆明市金融办:庄勇明,0871-63151930
保山市金融办:段如冰,0875-2216311
临沧市金融办:许新强,0883-2147840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