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制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云金办〔2014〕41号
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为及时应对并有效处置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民营金融中介服务组织试点工作,根据《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315号)和《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业验收标准的通知》(云金办〔2014〕2号)要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用性强、操作性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处置预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编制处置预案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为及时有效预测、预警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服务机构要把制定处置预案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来抓,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突发事件并制定处置预案,为服务机构的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二、严格标准,确保处置预案的编制质量
服务机构应紧密结合本机构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加强对各种危险源和风险因素的分析评估,制定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处置预案。处置预案内容要明确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职责、细分风险级别,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测预警办法、报告处置程序及应对处置措施,避免出现处置预案规定不具体、流程不明确、内容与实际脱节等情况。
三、注重实效,加强处置预案演练
为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指挥能力,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的目的,服务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处置预案演练工作,科学安排演练计划,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脚本。通过演练,认真总结处置预案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适时修订完善处置预案,不断增强实用性和有效性。
四、几点要求
(一)各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把握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已开业的服务机构应在接到此通知后1个月以内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所在州(市)金融办备案;正在筹建期的服务机构应将处置预案作为开业申请的重要内容,处置预案需要完善的,应按要求修改完善。
(三)各服务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处置预案演练,各级金融办应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检查和指导。演练方案及演练情况应在演练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州(市)金融办备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云南省金融办综合处 2014年1月2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