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民间融资登记服务 机构评审办法(试行)》和《民间资本管理 公司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0 16:35:34 作者: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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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评审办法(试行)》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金办〔2014〕104号


各州(市)金融办:

按照《云南省金融办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监局 云南证监局 云南保监局 关于加快推进民营金融机构培育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金办〔2013〕36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开展好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评审机制,遴选和培育综合实力较强的民间资本主体参与地方金融改革创新,现根据《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315号)和《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4〕3号)的相关规定,分别制定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评审办法(试行)》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好本州(市)的民营金融机构创新发展培育试点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云南省金融办综合处                          2014320日印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3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工作期间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评审工作。

    第三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评审应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评审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评审要求进行,不得简化评审程序,降低评审要求。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组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市场准入评审工作,省金融办金融三处负责做好具体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申请由省金融办组织专家评审,开业申请由属地金融办组织验收后报省金融办审定。

   第七条  省金融办根据评审需要,邀请相关单位专家组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评审组(人数不低于9人),负责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准入资格进行评审。

   第八条  省金融办根据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情况,原则上每季度末组织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专家评审。每季度末月10日为申报资料受理截止日,超出时限申报的列入下次评审会(2014年1季度申报资料截至日延长至25日)。

   第九条  专家评审会实行负面清单制和投票表决制。筹建申请存在负面清单所列事项或与其他规定相悖的,实行直接否决制。

   第十条  省金融办直属单位纪委和监察室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要点

   第十一条 省金融办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评审工作: 

   (一)拟设州(市)(不含昆明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筹备组向所属州(市)金融办提交申报资料,州(市)金融办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包括出资股东实力、设立机构的可行性、监管思路措施等)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审核受理。拟设昆明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筹备组向省金融办提交申报资料,省金融办审核受理。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筹建申报材料经省金融办同意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反馈初审意见。

   (三)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筹备组按照省金融办要求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时限内达到参评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

   (四)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1.专家对初审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审阅;

   2.公司筹备组简要介绍筹建事项(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必须到会并负责汇报);

   3.专家提问;

   4.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后,省金融办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函告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筹备组。

   (六)对评审通过的筹建机构,将在“省金融办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机构即具备筹建资格。如有举报并经查实存在原则性不符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十二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筹建材料审核要点: 

   (一)受理审核阶段

   1.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2.出资人性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都为企业法人);

   3.相关州(市)金融办是否出具推荐函。

   (二)专家评审阶段

   1.可行性报告论证是否充分可行;

   2.出资人出资能力及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3.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权结构(含股东关联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等内容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是否可行;

   4.业务发展规划、经营模式是否符合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需求,服务目标和手段是否明确,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可行;

   5.拟任高管任职资格(学历、信用状况、犯罪记录、专业履职经历等)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相关评审材料应作为重要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对于已获得评审通过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若发现申报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经查实后,省金融办有权做出取消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的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根据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积极稳健推进我省试点工作,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划内申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各级金融办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不得简化评审程序和降低评审要求。

   第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组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市场准入评审工作,省金融办金融三处负责做好具体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金融办负责适时组织召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市场准入资格专家评审会。评审会专家人数不低于9人。

   第六条  专家评审会实行负面清单制和投票表决制。筹建申请存在负面清单所列事项或与其他相关规定相悖的,实行直接否决制。

   第七条  省金融办根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报情况,原则上每两个月(双月末)组织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专家评审。每双月(即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10日以前为申报资料受理截止日,超出时限申报的列入下次评审会。

   第八条  省金融办直属单位纪委和监察室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要点

   第九条 省金融办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评审工作:

   (一)拟设县(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评审程序:拟设县(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筹备组向所属县(区)金融办提交申报资料,县(区)金融办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包括出资股东实力、设立机构的可行性、监管思路措施等)报州(市)金融办,州(市)金融办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转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对资料进行受理审核。

   (二)拟设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评审程序:拟设州(市)(不含昆明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筹备组向所属州(市)金融办提交申报资料,州(市)金融办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包括出资股东实力、设立机构的可行性、监管思路措施等)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对资料进行受理审核。拟在昆明市申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向省金融办提交申报资料,省金融办受理审核。

   (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申报材料经省金融办同意受理后,省金融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及时向相关州(市)金融办及筹备组反馈意见。

   (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备组按照省金融办要求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时限内达到参评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

   (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专家对初审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审阅;

   2.公司筹备组简要介绍筹建事项(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必须到会并负责汇报);

   3.专家提问;

   4.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六)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后,省金融办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函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备组。

   (七)对评审通过的筹建机构,将在“省金融办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机构即具备筹建资格;如有举报并经查实存在原则性不符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十条  省金融办及各州(市)金融办负责审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申报材料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要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二)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要求;

   (三)拟设公司股权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相关州(市)金融办是否出具推荐函。

召开专家评审会时,专家有权对此部分内容提出疑问和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会负责评审以下事项:

   (一)主发起人整体实力(包括经济实力、管理能力、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否有能力发起设立公司;

   (二)其他出资人的财务状况、资金实力;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情况;

   (四)拟任高管综合条件(学历、信用状况、专业履职经历、犯罪记录等);

   (五)拟设公司经营策略、发展规划;

   (六)拟设公司组织架构、治理结构设计;

   (七)拟设公司风险预警机制、风险防范措施;

   (八)拟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相关评审材料应作为重要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对于已获得评审通过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若发现申报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经查实后,省金融办有权做出取消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市场准入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