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 中心支行 云南银监局 云南证监局 云南保监局 关于加快推进民营金融机构培育发展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4-02-24 15:45:47 作者: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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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

中心支行 云南银监局 云南证监局 云南保监局

关于加快推进民营金融机构培育发展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云金办〔2013〕36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3﹞14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民营金融机构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民营金融机构培育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民营金融机构培育发展,让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培育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不仅是提高实体经济的金融可获得性,缓解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民间资本合理、规范利用的有效措施,更是建立多层次、专业化金融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沿边金融综合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民营金融机构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地方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引导民营金融机构把业务经营建立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使其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服务民生、服务基层原则。建立差异化、高效率的民间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提高基层、民生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市场竞争,切实提高“三农”经济、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可获得性。
(三)风险可控、自担风险原则。民间资本投资者要按照投资收益和自担风险相一致的市场原则,建立内部风险防控制度以及风险承担机制,提高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承诺风险兜底。
(四)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准确把握政策动向的前提下,以先行先试和改革创新为总思路,依法建立、调整、完善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探索一条行之有效的发展道路,促进民营金融机构合理、健康、稳健发展。
(五)鼓励发展、强化监管原则。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地方金融体系,本着“依法设立、依法监管”的原则,切实抓好风险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手段,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的金融活动向规范化、阳光化、健康化发展,不断推进民间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公开条件、公平准入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公开民营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准入机制,为民营资本进入民营金融行业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试点工作计划以及主要内容
(一)试点工作计划
试点期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根据政策动向,重点在省内经济总量相对较大、民营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州(市)开展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民营金融机构试点工作。
主要工作目标:
    1.做好1—2家民营银行的培育申报工作;
2.做好1家民营保险机构的培育申报工作;
3.做好1家民营非银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的培育申报工作;
4.严格控制数量,科学规划布局,稳步设立民营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以及其他新型民营金融机构。
试点期满后,在整体摸清全省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总结工作经验,逐步、稳妥地推进培育发展工作。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1.民营银行
支持和鼓励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主发起设立具有云南特色、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提高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居民的融资便利化程度,推进地方经济发展。
2.民营保险机构
鼓励支持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具有持续出资能力的民营资本,主发起设立地方法人保险机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公司)。
3.民营非银金融机构
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推动各类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提高金融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4.民营金融中介服务组织
积极审慎地探索发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证券类咨询机构等,有序对接民间的资金供给和需求,推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5.其他新型民营金融机构
探索开展民间资本投资服务,畅通民间投资渠道,积极审慎地探索推动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服务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其他新型民营金融机构,引导符合市场需求以及运作规律的各类新型民营金融机构建立多样化、个性化的民间金融体系。
四、试点工作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及省级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抓好各项具体试点工作。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等省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我省各类民营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管理、风险管理、退出机制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强化统筹协调。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充分利用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和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发展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在云南试点,并给予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使国家金融改革、创新的有关部署在云南落地。
(三)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好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探索民间金融业务开展与现有征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对接工作,构建功能完备、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民间融资信用体系和以执业水平和诚信记录为主要依据的监管制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创造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四)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探索金融监管部门对民营金融机构的安全预警机制,提高民营金融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提升民营金融机构服务对象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工作协调,增强金融监管合力,建立金融政法联动机制,对民营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征信活动、风险水平和资产负债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从维护金融稳定、强化宏观调控、防范非法集资和洗钱犯罪的角度,加快构建完整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金融办公室        昆明中心支行       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13年12月26日


云南省金融办综合处                      2013年12月2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