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资本发起设立 民营银行培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4 14:41:22 作者: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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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培育工作的通知


云金办〔2013〕305号


各州(市)金融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314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和主要工作

国务院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但设立民营银行的相关办法尚未出台,准入条件及许可程序还不明确。为规范和引导我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做好民营银行培育、申报工作,提高民营银行在云南设立的可能性,力争民营银行设立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按照四个一批的工作思路,即储备一批、辅导一批、培育一批、推荐一批,加快民营银行设立步伐,推动我省民营金融做强做大。

(一)建立民营银行储备库。对有意向成立民营银行的企业和自然人,建立统一的企业和自然人资源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全面了解我省民营银行培育情况,同时便于企业和自然人了解设立民营银行有关政府法规和程序。

(二)大力开展设立民营银行政策辅导工作。省金融办将联合云南银监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入库企业和自然人进行政策辅导。

(三)积极开展民营银行发起人培育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优秀企业和信誉卓著的自然人,设立方案具有地方产业特色、经营特点和风险可控的进行重点培育。

(四)审慎开展民营银行发起人资质审查推荐工作。健全民营银行筛选和评审机制,对发起人资质进行审慎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向银监会推荐申报。

二、设立民营银行的基本条件(暂定),待中国银监会相关政策正式发布后再作相应调整

(一)股本结构

民营银行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主发起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股东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

(二)股东的选择

主发起人必须是当地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地方特色的优质股份制企业,除符合银监会有关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这三年内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占比全部资产的30%。其他发起人则要求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所有发起人最近2年内无不良经营记录和违规记录,入股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自然人股东除符合银监会有关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治理结构

民营银行应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董事会、股东大会和高管人员的作用,依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严格区分决策和经营,严格区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职能,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分开;董事会组成包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没有牵涉对其独立判断造成重大影响的业务和关系;银行股东不得干预经营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经营管理层独立性。

民营银行拟任高管人员必须符合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可从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选择有丰富经验的高素质高管担任。

三、推荐和申报

各州市金融办要积极向省金融办推荐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自然人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拟设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拟设立民营银行具有特色的经营方针、未来发展规划、风险防范措施等;

(二)股东基本情况。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拟设立民银银行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法人股东当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证照复印件、会计报表、信用情况证明等;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遵守国家及省有关民营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银银行的协议;

(五)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含公司合法经营和风险防范的有关内容;

(六)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民营银行的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选址方案、任职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简历。

省金融办将根据上报的情况,确定列入民营银行储备库名单,并联合云南银监局对入库企业和自然人进行政策辅导,确定重点培育名单。

四、筛选和评审

成立由省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部门专家为成员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民营银行的筛选和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由省金融办呈报省政府审定。

民营银行培育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较重,各地要高度重视,摸清辖区情况,积极开展主发起人推荐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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