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桥头堡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2-09-17 10:30:24 作者: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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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桥头堡建设的指导意见

云政发〔2011202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大力支撑和服务桥头堡建设,加快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把金融业打造成为我省重要支柱产业,实现经济与金融的互促发展、互动双赢,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支持重点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趋势,加快金融政策创新、金融组织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服务创新、金融监管创新,扩展社会融资渠道和规模,防范金融风险,构建具有云南特色的功能健全、总量扩张、结构优化、创新有序、监管有力、服务优良的区域性金融中心,推进金融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云南金融业综合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打造经济与金融互促,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并举,融资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的现代金融体系,为桥头堡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等重大历史机遇,以开放促创新,以创新促发展,围绕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目标,实施金融倍增工程以及股权、债券、基金和要素市场为主的金融产业创新工程,创新支持桥头堡建设的信贷引导机制、多渠道融资机制、人民币跨境结算机制,完善财政与金融联动、重点项目协调、金融招商引资、金融政策创新等措施,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步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支持重点。围绕桥头堡建设的战略定位,着力在 5个方面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是突出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铁路、公路、机场、水运等交通项目,中缅油气管道、区域电力交换枢纽等能源项目,物流、通信、信息等基础项目建设的融资支持,全力构筑面向西南开放的国际大通道。

二是突出支持外向型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建设。把差别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紧密衔接,大力提升金融的支撑服务能力,支持特色农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旅游业跨越式发展和物流、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优化央企入滇、民企入滇、外企入滇和加快云南企业“走出去”发展的融资环境。

三是突出支持重点区域发展。打造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和直接投资为重点的金融服务平台,创新融资方式,优化融资结构,推动滇中城市经济圈“一极、一枢纽、三基地”为主线的一体化发展,加大对沿边开放经济带、对内对外经济走廊骨干产业和城镇建设的融资支持力度,着力增强重点区域对全省经济发展的辐射力和带动力,提升云南经贸、金融交流合作水平。

四是突出支持生态环境建设。加大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工作力度,采取多种融资方式,支持重要特色生物产业、清洁能源、林产业和休闲度假基地建设,优先支持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发展。

五是突出支持“三农”。深入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和 “惠农卡”推广力度,落实农业产业化专项贷款,增强对水利、保障性住房、高职校教育园区建设的配套信贷投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大“贷免扶补”力度,支持创业带动就业,扩大新农合、新农保补充保险范围,加大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支持力度,提供适合需求的差别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做强做大金融产业,增强支持桥头堡建设的推动力

(四)实现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目标。加快打造集合区域

性人民币跨境结算、人民币离岸交易市场、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管控、金融人才培养聚集、金融信息、金融服务外包和金融研究等 10大功能,设施先进、功能齐全、机构齐聚、服务一流的昆明金融产业中心园区,使之成为区域性人民币跨境融资和结算中心、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中心、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创新中心、人民币与小币种区域性外汇交易中心和现代金融服务中心。在此基础上,构建云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形成金融产业发展的新格局,实现全省金融产业加速发展。

(五)实施两大金融产业创新工程

一是实施金融倍增工程。到 2015年末,全省存款规模和贷款规模分别达到 3万亿元和 2.5万亿元,新增贷款和创新融资比 2010年翻一番;年直接融资规模提升到 500亿元,累计直接融资突破 2000亿元;年保费收入增长到 500亿元,引入 1000亿元保险资金投资云南;基金业规模发展到 1000亿元,全省累计实现社会融资总规模超过 1.8万亿元,构建一个多层次、多渠道、保障有力的现代金融支撑体系,全面增强金融服务桥头堡建设的支撑与保障作用。

二是实施股权、债券、基金和要素市场为主的金融产业创新工程。坚持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两手抓,推进 6大产业创新。

1.以超常规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为突破口,力争到 2015年末,在我省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达到 200支左右。

2.以债券市场可持续发展为主攻方向,有效发挥债券市场融

资在直接融资中的主渠道功能。

1.       以要素市场培育为根本,不断发展壮大全省金融机构、金融中介组织和聚集金融人才,着力加快金融资产交易所等要素市场发展步伐。

2.       以保险融资方式创新为手段,积极发挥保单融资功能,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和运用的工作力度。

3.       以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为关键,认真落实国家规范政府融资平台的政策措施,规范经营管理,有效整合注入优质资产、资源及资金,构建“投入—退出—再投入—再退出”机制,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

4.       以壮大省内地方金融机构为途径,进一步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等形式多样的地方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完善地方金融体系。

(六)创新三个引导推进机制

一是创新支持桥头堡建设的信贷投放引导机制。继续完善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为主体,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银行组织和服务体系,加强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的协调联动,调整优化信贷结构,鼓励融资业务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

二是创新方式多样的融资推进机制。大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再融资,争取到 2015年末,完成 100户省内企业股份制改造,推动 60户企业进入上市申报程序,力争实现 30户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构建适应桥头堡建设的保险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扩大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保险机构在昆明设立区域性总部、后援服务中心、培训基地等。完善项目投资库,为保险资金和基金投资提供有效项目支撑。

三是创新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工作协调机制。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领导小组作用,完善跨境人民币结算配套政策,协调海关、税务、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有关操作规程,搭建和延展高效结算平台,稳步扩大试点企业数量,深入推进全省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为建设区域性人民币结算中心提供支撑。

三、创新融资方式,为桥头堡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各自总行将云南桥头堡建设作为重点信贷支持领域,通过总行直贷、重点项目单列、追加贷款规模等方式加大对全省经济建设的信贷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三农”、中小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政策,指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增强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投入;执行灵活的监管政策,充分调动存贷比较低银行的放贷积极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系统内联合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增加可贷资金,确保各驻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增速高于各自总行贷款增速,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增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或参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委托贷款、理财产品、融资租赁、信托融资等融资方式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深入推进“三农”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和农村信用体系、支付体系建设,继续扩大“惠农卡”发行覆盖面,创新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助业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贷款的发放力度,实现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和占比高于上年的目标。

(八)做好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工作。有效发挥直接融资联席会议的重要作用,建立 “筛选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良性运行机制,紧紧围绕重点优势企业、大企业集团、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中小企业,着力打造云南特色的上市公司板块。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鼓励资产规模大、经营业绩好、发展潜力足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和整体上市等方式提升公司发展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积极开展高速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等投资大、回收慢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充分借助资本力量推动桥头堡重点项目建设。

(九)推进债券融资。充分发挥债券融资作为直接融资主渠道的作用,做好债券发行后备企业筛选工作,加强优势行业发债主体培育和债券申报的跟踪落实,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业主,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募集建设和发展资金。

(十)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步伐。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运用联席会议的作用,不断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和运用力度,以债权、股权以及其他适宜的形式,加大对全省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并积极发展与保险产业密切相关的医疗、养老等机构,着力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加快保险创新,积极创新农业、中小企业的银保互动业务模式,积极发挥保单融资功能,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将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列为可质押物,促进信贷增长。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落实好 “大型成套设备保险融资专项安排”政策,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提高全省对外贸易和“走出去”的融资和风险保障能力。

(十一)扩大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市场运作、行业自律 ”的原则,加快构建政府引导基金撬动机制、项目传导机制、政策扶持机制和市场规范机制,广泛吸引国内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我省基金业发展,超常规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完善服务网络,加快建立投资项目库,稳步扩大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规模。

(十二)加快地方金融业发展。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金融支农主力军作用,加快在我省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步伐。发挥富滇银行省级法人金融平台的作用,通过抓紧增资扩股、发行金融债等方式,提升资本资产质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网点布局,加快“走出去”步伐,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支持中小企业。尽快完成我省法人保险机构的设立工作,发挥保险示范作用,推动地方保险业加快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来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完善我省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支持省属企业集团走适度产融结合道路,增设财务公司,与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合作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支持我省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到周边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大宗特色商品期货交割库建设,鼓励企业利用期货开展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

(十三)推进金融合作。落实好我省与各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合作协议,争取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与我省签订新一轮支持桥头堡建设战略合作协议或支持产业发展专项合作协议。加强与央企合作,支持央企在云南建设生产基地或后援基地,依托云南加快进入东南亚、南亚市场。加强与上海、北京、重庆和港澳地区的金融交流合作,广泛吸纳各地金融业发展经验和金融资源,支持桥头堡和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支持我省企业充分运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本外币债券和实现企业上市。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多边金融机构对云南的金融支持,争取在我省开展碳汇交易和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试点。

(十四)积极培育金融要素市场。鼓励各级政府制定金融招商的优惠政策,深化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合作,采用多种形式,吸引各类金融机构来滇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加快培育产权、有色金属、珠宝玉石及金融资产商品交易所,发挥要素市场功能,壮大产业规模和形成产业集群,为各类金融资本提供便捷高效投资渠道。鼓励引导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培育活跃金融市场,打造金融加快创新的基础环境。积极推动昆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成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园区,培育一批园区企业进入 “新三板”挂牌交易,探索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

四、完善保障措施,为桥头堡建设提供金融政策支持

(十五)强化财政与金融的联动。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搭建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快速通道,增强财政投资、贴息、补贴各类资金与信贷资金、保险资金的互动,完善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农业龙头企业新增贷款的风险补偿和激励机制,增强财政资金对信贷资金的引导能力。进一步完善金融考核奖励制度,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服务桥头堡建设的积极性。

(十六)完善重点项目融资保障措施。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完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机制,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加快项目申报和审批,提高资本金到位率,增加项目成熟度,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衔接,强化项目推介,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创造良好的条件,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

(十七)实施金融政策创新。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各总行、总公司在我省先试先行各类金融政策,不断强化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撑力度。金融监管部门要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放宽监管审批标准,加快审批速度,鼓励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滇发起设立更多的村镇银行,尽快实现农村资金互助社“零”的突破。推进省属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云南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优先审批,支持大中型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和发债。要积极推动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将驻滇分行、分公司打造成为区域性总部,并依托驻滇分支机构加快在周边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我省边远、民族、贫困地区的分支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总公司和有关部门给予运营经费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扶持。

五、创建诚信金融,为桥头堡建设营造优良环境

(十八)加强现代征信体系和支付体系建设。完善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推进全省信用体系和支付体系建设。继续扩大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范围和信用报告的应用服务范围,加强信用担保机构外部信用评级工作,增强信用信息公信力和权威性,为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和风险防范预警,夯实诚信云南建设的信用基石。推广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继续扩大银行卡覆盖面,推动银行卡向二级州(市)延伸。加强农村地区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内部系统建设和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十九)强化融资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通过补充资本金、鼓励社会资本参股、合作等方式增强政府出资担保机构的实力,支持业务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支撑作用较强的民营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强化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监管,提高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担保门槛和费用,切实减少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健全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各金融监管部门

要加强对全省金融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风险防控,确保全省金融稳定健康运行。完善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变化情况监测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地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加大对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假币、洗钱、银行卡犯罪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债权,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大力普及金融知识和金融法制知识,培育公众金融消费意识、风险防范意识,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金融支持桥头堡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 10 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