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关于2010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截至2010年底,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究其特点,一是地方政府性债务九成为市级政府借债。审计发现,在107174.91亿元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占62.62%;担保责任的占21.80%;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占15.58%。审计结果表明,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最早发生在1979年,到1996年全国所有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90.05%的市级政府和86.54%的县级政府都举借了债务。二是弥补地方财力不足。审计结果表明,地方政府性债务为弥补地方财力不足、推动地方经济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应对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提供资金支持,推动了灾后恢复重建,对推动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重要支撑。三是举债融资缺乏规范。地方政府大部分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大多数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变相举债,有的甚至违规担保或直接举债;部分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存在风险隐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多,管理不规范。地方债之偿还过多依赖土地收入。2010年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中,承诺用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务余额为25473.51亿元,共涉及12个省级、307个市级和1131个县级政府。
10万亿债务规模大不大?根据“报告”,在10.7万亿地方债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67109.51亿元,占62.62%;担保责任的23369.74亿元,占21.80%;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16695.66亿元,占15.58%。
【解读】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以现有的财力而言,这个数字并不很大。首先,这些地方债的主体分散在三级政府,主体很多;每个政府的地方债又分散在很多项目,而一些项目自身有很强的还债能力,不需要财政资金来偿还。同时,从还款周期看,分散在比较长的一个年限里,不是短期集中进行还款,因此对地方政府的还贷能力不会造成很大压力。
地方政府会不会无力偿债?根据“报告”,至2010年底,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52.25%,加上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债务率为70.45%。
【解读】审计署相关负责人:不能把政府负有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简单地都视为政府直接债务,否则可能会人为扩大政府债务的风险。如果仅简单地依据债务规模、增长速度等指标,无法全面准确地判断债务风险程度。只有将债务余额与政府可支配的公共资源进行对比,当这些资源不足以偿还现有债务,才意味着产生了债务危机。此外,还要从债务资金投入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应看,分析债务举借与经济社会发展是否相适应,是否形成了良性循环。“总体看,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尚未超出其偿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