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人评选公告

发布日期:2010-11-23 10:44:28 来源:本站

  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8]195号)及《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2010年第三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0〕320号)精神,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决定在全市一定范围内开展第六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择优评选昆明市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数量

  为优化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规划布局,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我市严格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本次评选在我市东川区、富民县、禄劝县、嵩明县、寻甸县、高新开发区开展,共设7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根据各县、区经济总量、金融服务需求及申请人报名和评选情况确定具体名额。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凡有意申报者,请于2010年9月13日至2010年 9月17日期间,工作日上午 9 时至 12 时,下午 13 时至 17 时,到各相关县、区金融办报名点报名(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

  各县、区金融办须在2010年 9月22日17时之前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上报市金融办。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本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可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二)主发起人或拟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下列报名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2009年底企业净资产为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

  4、企业无偷逃抗骗税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5、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6、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7、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须出具出资人承诺书。

  (三)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须提供资产的有效证明,如存款证明、房产证明、股权证明等);

  4、具备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

  5、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须出具出资人承诺书。

  (四)其它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

  2、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拟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拟注册资本总额的10%。

  3、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拟任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