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具体服务承诺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加强对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全省金融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
(二)负责与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以下简称“一行三局”)的联系沟通,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支持、协助和配合“一行三局”对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金融诚信环境建设。
(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政策要求,负责全省地方金融机构的宏观管理和省级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重组与退出等工作,推进地方性金融机构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推荐、考核省级地方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五)培育、管理投融资主体,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对省属投资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六)加强云南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发展。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全省拟上市公司、拟公开发行非上市公司的培育及推荐工作,制定扶持和推动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的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再融资、资产重组等工作。引导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七)组织指导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全省金融业对外开放;支持和推动全省金融研究;支持和帮助全省金融行业强化自律工作。
(八)承担云南省金融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及省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