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30 09:07:55 作者: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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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领导: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稳步推进,为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省金融办多次与税务局等部门进行了协调沟通,积极研究相关扶持政策,相关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现就小额贷款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明确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税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中鼓励类产业目录第二十五条明确:“其他服务业”中的“中小型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属于可以享受政策的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该经营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70%以上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二,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的确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是为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曾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各县域经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县域内各项小额贷款;为县域内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其他经审查的业务。《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二十条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服务“三农”原则,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对“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性质,我省的小额贷款公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目录“二十五,其他服务业:5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6农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定,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有关规定,属于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的 “对设在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业。

  三,相关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可凭省金融办下发的通知,到当地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下发开发税收优惠的手续。

    请各州,市人民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个小额贷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