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强化各州、市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8〕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2009年6月10日至6月19日,省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对已经开业的第一批11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的对象是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大理州已经开业的11家小额贷款公司,同时对正在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进行了现场调研。检查组共分为2个组,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各州市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组成。在检查实施前,检查组拟定了检查实施方案,进行了集中学习,明确了检查纪律。在检查中,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抽查部分账簿及翻阅相关贷款档案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11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下达了现场检查意见书,针对各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
二、整体评价
(一)业务发展方面
本次现场检查的11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合计达24116万元,截至2009年5月31日,累计发放贷款361笔,金额达29080万元,5月末贷款余额为17600万元,环比增长19.42%;逾期贷款余额240万元,占贷款余额的1.37%。11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有 5家实现盈利,经营利润共计251.25万元。2009年5月,11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最高利率为17.7‰,最低利率为3.987‰,加权平均利率为12.404‰,为调整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8倍。从贷款对象看,支农贷款余额11164.45万元,占贷款余额的64%;小企业贷款余额2,875万元,占贷款余额的16%;其他贷款余额3494万元,占贷款余额的20%。从贷款期限看,3个月期限内的贷款余额为6286.05万元,占贷款余额的35.85%;3-6个月期限内的贷款余额为4543.6万元,占贷款余额的25.91%;6-12个月期限内贷款余额6403.8万元,占贷款余额的36.52%;1年期以上期限贷款余额300万元,占贷款金额的1.71%。总体来看,11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稳健,业务运行基本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未发现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
(二)公司治理方面
11家小额贷款公司均按申报要求和《公司法》规定组建了相对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公司高管人员资格基本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在机构设置方面,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设置了与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机构,如设置了负责人事、财务会计、行政职能的综合办公室,负责贷款业务营销和发放的信贷业务部,负责贷款审核和风险控制的风险控制部。在贷款审批上,多数公司建立了常设审贷委员会(或业务决策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批,配备了必要的人员。总体来说,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不久,受成本和人才引进的限制,除主要管理人员外,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人员来自股东单位,人员不多,但相对精干,职责交叉、一人多岗情况较为普遍。
(三)内部管理及风险防范方面
多数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贷款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从制度上明确贷款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了信贷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审贷委员会(或业务决策委员会)的审批流程,实现了审贷 分离,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还聘请了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并在审贷委员会中吸收了法律、财务、金融方面的专业人士;在财务管理方面,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会计人员,制定了相应的财务规章制度;亮证经营方面,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都在办公场所的显目位置挂出了省金融办对公司的批复、工商营业执照、举报电话、贷款流程、利率执行情况、贷款制度等,实现了亮证经营。
(四)与开户银行进行合作方面
11家小额贷款公司均按要求在合作银行开立了资本金账户,贷款发放、收回都通过资本金账户进行,合作银行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提供了便利,履行了一定的审核职责。银行融资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银行就融资问题进行了多渠道、多层次的探讨,合作银行积极研究,并通过经办行积极向上级行请示,积极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过约6个月的营运,11家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作为新生事物,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风险控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没有成文,部门规章及岗位职责还未制订,相关风险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如贷款审批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审贷会的相关决议没有形成书面材料,贷前、贷中、贷后管理不足。
(二)在经营上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现象检查中发现,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跨区域”及“超限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发放的单笔贷款金额较大,已超过单笔贷款的限额,与公司“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不符。在贷款投向方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不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不够,对“三农”贷款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股东关联贷款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尚属新生事物,大多从业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宗旨、服务对象、社会责任的认识不够清晰,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不深刻,对如何设置机构、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如何有效地开展业务、如何规避市场风险等一系列问题认识不足,有一定的潜在操作风险,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四)监管体系不完善,各州、市监管机构、人员、职责不明确。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审批上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在日常监管方面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客观上要求有专门的机构、人员承担相应的职责。而目前我省大部分州、市都没有设立金融办,只是由各单位抽调部分人员临时组成试点办公室,挂靠在某一部门,兼职负责本地区的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这种临时性的监管模式将很难满足后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受资金来源渠道的政策限制,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不足。面对“三农”和中小企业旺盛的市场需求,大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不到3个月,资本金就已经贷完,出现“无钱可贷”的局面。另一方面,尽管按政策规定可以从两个银行机构融入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但由于受各家银行贷款政策的限制,目前尚没有一家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融资。
(六)缺乏相关的政策扶持。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也执行金融企业的相关规定,但性质仍定性为非金融企业,这种不合适的定位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房产、车辆、土地、股权等抵押登记时,往往会遇到困难。另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担保机构等在税收、财政贴息、奖励方面都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而作为服务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重要力量,小额贷款公司至今还没享受到任何优惠政策。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不能进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给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贷款调查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增加了难度。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建议
(一)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进度,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力争在2009年底试点范围覆盖到全省16个州、市,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总数达到100家,2010年累计发放贷款100亿元。在加快数量推进的同时,更加注重小额贷款公司质量的提高,做到试点范围扩大、总数增加,标准不降、程序不乱。
(二)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
一是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相关制度,逐步健全贷前、贷中、贷后管理,有效控制贷款风险。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要求,避免跨区域贷款及超限额贷款。在贷款投向方面,坚持“三农、小额、分散”的原则,加大对“三农”贷款的支持力度,提高“三农、小企业”贷款比例,避免股东贷款,合理控制贷款投向。
二是引导各州、市政府尽快成立金融办,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目前,省金融办已经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层层分解到各州(市)、县(区)主管部门,通过定期报表制度、高管约谈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实施纵向监管。为使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州市有必要成立金融办,充实金融监管队伍。
三是推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加快行业协会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发挥协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和监管的职能,使其成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了解最新政策、获取市场信息、推广成功模式、相互交流经验、反映共性问题的信息交流平台和面向政府、面向市场、面向社会的统一窗口。
(三)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一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担保、抵(质)押登记难的问题。省金融办已经向部分相关单位发出协调函,希望在相关业务上给予支持。通过进一步沟通协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商请房产登记、国土资源、工商、车辆登记、知识产权、林权等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比照其他金融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各类担保、抵(质)押登记业务。二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的问题。省金融办已与税务、财政部门沟通,力争充分利用现有的西部大开发、鼓励非公经济发展、扶持中小企业等优惠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扶持。建议财政、税务部门尽快制定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农贷款的财政贴息政策、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四)重点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问题,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一是积极引导、协调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在省金融办积极引导下,目前已有数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在与银行接洽,商讨融资问题,近期有望取得突破。二是提前推进增资扩股工作。增资扩股是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可贷资金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鉴于目前的情况,省金融办已下发了关于提前增资扩股的通知,对合规经营、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提前增资扩股。三是有选择、有范围、有限度地开展定向委托业务试点工作。针对目前市场需求量大、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有限的状况,我们将选择1-2家经营管理水平高、内控机制完善、拥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条件、有限度的开展定向委托业务试点,已下发了委托贷款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四是采用联合贷款模式。针对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规模大小不均的情况,我们将组织若干家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即明确一家信贷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牵头公司,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参与公司组成联合贷款集团,向客户发放联合贷款。
(五)进一步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政策培训、岗前培训、后续教育、从业资格认证、证书年检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对新的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对好的经营模式进行统一推广,对经营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深刻总结,不断提高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的素质。利用多种形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经验进行正面宣传,营造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