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商业银行: 你行上报《曲靖市商业银行关于请求增加为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的请示》(曲商行发〔2009〕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作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银行。 二、你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范围仅限于曲靖市区域之内,不得跨区域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 三、你行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合作银行的义务,包括: (一)指定专人(机构)负责与省金融办、曲靖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对口联系; (二)严格按规定、按程序操作贷款资金的划转;建立业务台账,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每笔业务,及时准确进行登记; (三)建立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具体的往来账务明细进行汇总,定期向省金融办、曲靖市政府汇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情况; (四)协助省金融办、曲靖市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高利贷、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发生资金挪用、抽逃行为; (五)在风险管理、业务培训、融资业务、结算服务、客户征信信息查询等方面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支持。 四、请你行尽快拟定合作协议,报省金融办审定后正式签署。 特此批复。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