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复函》(云国税函〔2009〕258号)收悉。根据贵局在复函中提及的“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能够证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具体条款,且该经营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70%以上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我办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项目性质明确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省金融办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是为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办理县域内各项小额贷款;为县域内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其他经审查的业务。《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二十条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目录“二十五、其他服务业:5.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6.农、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项目是向“三农”和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其收入符合“经营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70%以上”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的“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我办认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有关规定,应该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