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
你行上报《关于将我行列入小额贷款资金监管合作银行的请示》(工银云请〔2009〕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作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银行。
二、你行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合作银行的义务:
(一)指定专人(机构)负责与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对口联系;
(二)严格把关,按规定、按程序操作贷款资金的划转;建立业务台账,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每笔业务,及时准确进行登记;
(三)建立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具体的往来账务明细进行汇总,定期向省金融办反馈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情况;
(四)协助省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高利贷、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发生资金挪用、抽逃行为;
(五)在风险管理、业务培训、融资业务、结算服务、客户征信信息查询等方面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支持。
四、请你行尽快拟定合作协议,报省金融办审定后正式签署。
特此批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