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稳步推进,全省已审批小额贷款公司47家,其中,10家已开业,37家正在筹建。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和筹建工作,省政府金融办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风险控制责任书》的内容,陆续下发了一系列的监管意见,从目前已开业和正在筹备的小额贷款公司情况看,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和筹备工作是规范的,各州市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是有力的,但也有少数小额贷款公司和州市政府在具体经营和指导试点工作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为保证全省试点工作的正常推进,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杜绝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州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监管部门的合力作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认真把关,严格审查主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的资质、财务等状况,切实选择合格的主发起人、优质股东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绝对不能放松条件、简化程序、虚报盲报。要站在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发展的高度,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高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把关,做好试点工作。
二、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各州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借鉴银行业的监管模式,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报表,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发布预警通知。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的约见谈话制度,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严格遵照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三、把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的监管重点
各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要注意把握重点、有的放矢、坚持原则、防范风险,严格执行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跨县(市、区)经营业务、不得在本县(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结算业务的规定。严格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向关联方发放贷款。严格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低于贷款总额的50%。严格执行贷款利率管理,贷款利率的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要严格对股东资质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增资后的主发起人及其他股东必须达到《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财务及资质的规定要求。
四、充分发挥合作银行的作用
各州市政府要督促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指定专人(机构)负责与各州市政府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对口联系,严格把关,按规定、按程序操作贷款资金的划转。建立业务台账,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每笔业务,及时准确进行登记,建立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具体的往来账务明细进行汇总,定期向省金融办报告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情况。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高利贷、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挪用、抽逃资本金的行为。
五、积极营造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的政策环境
各州市政府在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工商注册、税收政策、财政贴息、抵质押登记等方面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的扶持。
六、全面开展检查工作
近期,省金融办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筹建情况进行检查,对严重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检查方案随后下发,请各州市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