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29 14:25:05 作者: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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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

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举措。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第一、二批试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已经从最初的3个试点市顺利扩展到全省16个州、市,总数达到46家(包括正在审批、筹建的)。为尽快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尽快填补农村地区金融缺失,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和部署,省金融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州、市要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为宗旨,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宣传的力度,使广大企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宗旨、政策、申办条件、申办程序等相关规定有明确、清晰的认识。

二、明确试点工作相关程序

各州、市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9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一)各州、市政府要在综合考虑省金融办规定的名额、辖区内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小额贷款的需求以及企业的意愿后,自行安排试点,上报省金融办备案;

(二)各州、市政府要积极引导、督促或组织试点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报名工作,力争将辖区范围内有实力、有意向申办的企业纳入到小额贷款公司的初审范围内;

(三)各州、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组织成立评审小组,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筛选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候选人,并将审核意见和结果报省金融办;

(四)省金融办接到各州、市政府上报的资料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对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并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州、市政府;

(五)各州、市政府接到通知后,要指导或组织县(市、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工作,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及时到位,落实营业场所、机构、人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准备情况进行验收,将验收意见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在收到企业的开业申请和所在州、市出具的开业准备情况验收意见后,对企业下达批复。

三、严格落实风险控制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各州、市政府要严格按照与省金融办签订的《风险控制责任书》要求,落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负责机构和人员,切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以及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监管责任。在此过程中,对于个别机构和人员的违规行为,要按照《风险控制责任书》中的有关条款严肃追究。

四、合理安排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

省金融办根据各州、市上报的情况,结合全省发展情况,对今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做出统一安排,2009年总数控制在100家左右,各州、市的2009年小额贷款公司名额控制数如下:(省金融办可根据各州市的具体情况和小额贷款公司领导小组的决定适度调整)

地区

2009年底控制数

地区

2009年底控制数

昆明市

45

普洱市

3

昭通市

2

版纳州

2

曲靖市

8

大理州

5

玉溪市

8

德宏州

4

保山市

5

丽江市

4

楚雄州

3

怒江州

2

红河州

5

迪庆州

2

文山州

4

临沧市

2

    注:全省合计104家

 

五、几点具体要求

 (一)各州、市要根据名额分配情况,尽快确定试点的县(市、区)。在确定试点时,鼓励、引导企业到金融体系不健全、存在明显金融服务缺失、“三农”和小企业资金缺口较大的地区去申报,避免小额贷款公司分布过于集中。   

(二)各州、市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媒体宣传、宣讲、培训等多种形式,公开发布报名信息,指导报名企业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资料编制提纲”(附件1)编写申请资料。

 (三)各州、市要严格按照《办法》,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审小组,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审验等方式,严格把关,做好审核工作,切实优选出资金实力强、社会声誉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上报。做到试点范围扩大、总数增加的同时,确保标准不降、程序不乱。

 (四)各州、市在开展工作时,以省金融办下达的控制数量为限,做到成熟一批(家),初审一批(家),上报一批(家),省金融办对本次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将遵循“先报,先审,先批”的原则,做到成熟一批(家)、审批一批(家)。

 

附件:1.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编制提纲

       2.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其他出资人、高管人员资格条件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人:省金融办金融一处金一 ,联系电话:0871-3137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