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发布日期:2010-11-29 13:53:52 作者: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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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下,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09年6月26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总数达到58家,其中已经开业28家,有30家正在筹备。为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办决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对合规经营、运行稳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提前增资扩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申请增资扩股的条件

(一)申请提前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仅限于企业法人;

(二)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严格执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贷款坚持“小额、分散”以及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原则;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五)财务状况良好,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截止申请增资扩股前一个月末不良贷款率不超过 1%;

(六)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上一个年度实现盈利,净资产为增资后出资额的2倍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七)增资扩股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持股比例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对股东人数、持股比例的相关规定;

(八)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请增资扩股须提交的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书面申请;

(二)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分析;

(三)其他相关材料:

1.小额贷款公司维持原有股东不变、只增加注册资本金的,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增资扩股的股东决议;主发起人经审计的上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新章程草案;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股东的基础上增加新股东的,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增资扩股的股东决议;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证明(新增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经工商查询的最近一期股东情况的登记资料、股东同意本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股东决议、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合法纳税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人民银行出具信用记录证明。新增自然人股东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出具信用记录证明和个人资产证明);出资人协议书;出资人承诺书;主发起人经审计的上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新章程草案;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小额贷款公司更换股东的须满足《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七条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对更换股东的审核条件视同新增股东。

三、申请增资扩股的程序

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10家)可以直接向省金融办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州(市)、县(区)两级政府,由省金融办审核通过后,向企业下达批复,同时抄送州(市)、县(区)两级政府。第一批以外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县(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逐级审核、逐级上报的程序,最终由省金融办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办理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

请各州、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尽快将此通知转发至试点县、区和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