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
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举措。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第一批共10家小额贷款公司已在昆明、玉溪、曲靖三市顺利启动,2008年底已有3家正式挂牌开业。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安排,为加快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第二批将在全省16个州、市组建36家小额贷款公司。为做好审批和组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要站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切实按照省政府关于试点工作的部署,合理确定试点的县(市、区),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试点工作机制,采取成立金融办或挂靠其他部门的方式,明确主管部门,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全面负责本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州、市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9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严格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好试点工作。
(一)根据全省试点工作的部署,州、市政府要与省金融办签定风险控制责任书(附件3),确定试点的县(市、区),落实组织和工作机构,制定试点方案,并向省金融办上报试点申请和试点方案;
(二)省金融办批准试点后,州、市政府要督促指导或组织试点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报名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筛选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候选人,并将审核意见和结果报省金融办;
(三)省金融办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对各州、市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后,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并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州、市政府;
(四)各州、市政府接通知后,应按要求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做好相关材料的逐级上报和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金融办;
(五)省金融办批准公司成立后,州、市政府要指导或组织县(市、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工作,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准备情况进行验收,将验收意见报省金融办。
三、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及上报数量如下:
地区 数量 | 合计 | 昆明市 | 昭通市 | 曲靖市 | 玉溪市 | 楚雄州 | 红河州 | 文山州 | 普洱市 | 版纳州 | 大理州 | 保山市 | 德宏州 | 丽江市 | 怒江州 | 迪庆州 | 临沧市 |
试点名额 | 36 | 10 | 1 | 4 | 4 | 1 | 2 | 2 | 1 | 1 | 3 | 2 | 1 | 1 | 1 | 1 | 1 |
上报数量 | 62 | 15 | 2 | 6 | 6 | 2 | 4 | 4 | 2 | 2 | 5 | 4 | 2 | 2 | 2 | 2 | 2 |
四、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要根据以上分配名额,尽快确定试点的县(市、区),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风险控制责任书、试点申请和试点方案上报我办。逾期不上报的,视为放弃试点,试点名额将调挤到其他州、市。
(二)各州、市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公开发布报名信息,指导报名企业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资料编制提纲”(附件1)进行申请资料的编写。
(三)各州、市要严格按照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其他出资人、高管人员资格条件”(附件2),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评审小组,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审验等方式,严格把关,做好审核工作,切实优选出资金实力强、社会声誉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并按照上报数量,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报省金融办。
附件:1.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编制提纲
2.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其他出资人、高管人员资格条件
3.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风险控制责任书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