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意见
为加强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其审慎经营、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金融办及各州、市、县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各级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二)各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主要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1)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与各州(市)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县(市、区)政府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3)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4)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他出资人的资格,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5)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6)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
(7)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其风险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8)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联合监管和协调工作;
(9)其他监管职责。
2.各州(市)政府指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授权其负责本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其职责为:
(1)确定试点的县(市、区),落实组织和工作机构,制定试点方案,与县(市、区)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2)对本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其他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对公司设立、变更事项进行初审;
(3)督促本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做好筹建工作,对其开业准备情况进行验收,并报省金融办批准开业;
(4)制定本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制度;
(5)对本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加强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监测,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变相吸收存款或参与洗钱活动,及时认定和查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违法行为;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置风险。重大风险和重大违规情况报告省金融办;
(6)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相关监管报表的统计、收集和上报工作,并及时上报省金融办;
(7)其他监管职责。
3.各县(市、区)政府指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授权其负责本县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其职责为:
(1)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控制风险;
(2)对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其他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预审,对公司设立、变更事项进行预审;
(3)督促和指导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做好筹建工作,督促其资本金按时足额到位,对开业准备情况进行初步验收;
(4)制定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制度;
(5)负责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有无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单笔单户贷款是否超过限额、是否跨区域贷款、执行利率是否符合规定、涉农贷款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建立本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置风险。重大风险和重大违规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6)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
(7)负责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相关监管报表的统计与收集工作,并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8)其他监管职责。
(三)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2.银监部门配合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管工作;
3.工商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
4.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活动。
二、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定期报送报表制度。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相关监管报表等资料。
1.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种类及时间
(1)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告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
(2)季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应于次季的第一个月底前报送;
(3)月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应于次月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
(4)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包括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
2.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业务经营活动统计资料的种类及时间
(1)小额贷款公司应报送的业务报表包括:反映贷款发放和回收情况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清单》、《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收回清单》;反映贷款质量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汇总表》;反映贷款单笔、单户限额执行情况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最大三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反映贷款投向、利率执行情况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表》、《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率执行情况表》、《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情况汇总表》;反映资本金变动情况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变动情况表》。
以上报表应于次月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逢季度、跨年度还需加报相应的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2)反映向银行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情况的资料。在相关情况变动后10日内上报。
以上报表格式由省金融办统一下发。各级监管部门对上述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确保其符合有关规定,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展开调查。如果在一个季度内,该机构出现了违反有关条款的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如果不止在一个季度内出现该问题,并在年报或者季报中有所体现,各级监管部门应展开现场调查。
(二)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不定期地自行开展或组织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
2.询问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提前告之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权拒绝检查。
(三)建立资本金监测制度。为加强资金的监管,省金融办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优选合作银行,与其签定协议书。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于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注册资金转入合作银行。违反以上规定的,不批准开业。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变动情况的监测,应于每月10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上月的资金往来及银行存款余额等情况报当地监管部门和省金融办。
(四)建立监管举报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监管部门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和线索进行核查或现场走访了解。
(五)建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和诫勉谈话制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逐步实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履职评价和问责制度。履职评价不称职的,省金融办有权责成董事会及时予以罢免或解聘其职务。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工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省金融办可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高级管理人员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并加强对勤勉尽责情况的监督,增强警示和约束作用。
(六)建立年检制度。每年,省金融办将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的情况,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年检不合格的,将撤销批准文件。
(七)建立监管培训制度。省金融办将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确保相关监管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并通过考试和实践检验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提升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法律责任
(一)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2.未经核准变更、终止的;
3.违反经营规定,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审查的项目而未取得审查的经营活动的;
4.违反利率政策的;
5.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6.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7.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8.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9.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州、市、县要切实履行责任,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的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不断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各州、市、县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试点数量,擅自放宽准入条件,疏于管理造成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业务范围、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的,省金融办将停止其试点,并按照行政问责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