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试点县标准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必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95号,以下简称《办法》)各项要求积极稳妥推进。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按照场化的取向,构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新型的金融服务。严格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为全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着力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提提金额支持。
2、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主要为广大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努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3、坚持市场化的原则。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
4、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明确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银监、工商、地方政府的工作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范运行。
5、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充分考虑云南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先行开展试点,在不断总结探索中有序推进。
三、选择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的标准
一是当地经济发展有潜力,对中小额度的信贷资金需求旺盛;二是投资者有意愿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愿遵循试点的基本要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有能力、有信心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三是当地政府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责任,能够明确主管部门,落实工作机构,全面负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四是当地政府对开展试点工作有积极性,自愿指导协调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试点工作,能够为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节股东资格、高管人员资格及注册资本金、股权设置
试点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商业性机构,除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外,按照《办法》规定,还要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股东资格
(一)主发起人及其他法人股东资格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省内合法经营、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要求上年末净资产为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l、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偷逃抗骗税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人股。
(二)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5、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注册资本金
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金,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四、股权设置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l0%。小额贷款公司成立1年后,合规经营、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小额贷款
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质押。
第三节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程序
各州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一)根据全省试点工作的部署,确定试点的县(市、区),落实组织和工作机构,制定试点方案,向省金融办上报试点申请和试点方案,并与省金融办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
(二)经省金融办批准试点后,督促指导试点的县(市、区)公开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报名信息,根据《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组织评审等方式,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的逐级审核工作。要认真核查主发起人、其他出资人、高管人员的资格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金融办。
(三)省金融办批准公司成立后,指导县(市、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工作,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准备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意见报省金融办。组建期间,各地应分期分批安排政府主管部门人员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各地要定期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业务报表,并汇集上报省金融办。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有关变更事项要报经省金融办审批,重大风险、重大违规情况及时报告省金融办。
第四节业务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办理县域内各项小额贷款;为县域内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及其他经审核的业务。
一、不得跨行政区域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跨行政区域经营,不得在本县(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运营成本因素。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金有限,规模越大运行成本越高,能够用于盈利的资产就越少,实现财务可持续就相对困难。从国际经验来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的运营成本随着规模的扩大呈加速增长的态势,从成本的角度考虑,成立初
期规模不宜过大,稳步扩大经营规模是必须的,应该有个逐步成长的过程。
二是管理因素。为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成长,试点地政府会成立“试点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相关管理,为小额贷款公司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也监督其合法经营,如果跨行政区域经营,协调、管理会比较困难。
三是风险因素。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容易把握,业务经营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也不会冲击到金融秩序和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不能吸收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
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只贷不存”的原因:一是合法性问题,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商业性机构,而并非金融机构,其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主要方面在于不能吸收存款;二是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并不具备存
款管理的技术和设施;三是中国目前不缺乏组织存款的机构网络,缺乏的是真正面向“三农”收放小额信用贷款的机构;四是吸收存款的管理成本较高,需要专门场所、安全保障及人员。凼此,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
三、不能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即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款。试点期间,规范管理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涉足委托贷款易涉嫌非法集资,并可能由于业务过度扩张而形成风险集中。此,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期间不能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四、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乖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
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较高的贷款利率,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中低收入人群获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最高利率水平,则避免了对借款人造成过重的利息负担。
小额贷款不同于商业批发式贷款,其操作成本极高,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水平必须足以覆盖其资金成本、运营成本、可预见的信贷损失及合理的利润的总和,贷款利率会高于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这也反映出只有较高的贷款利率,才能覆盖贷款额度小、业务量大所带来的高额运作成本及发放无担保贷款所产生的潜在信贷损失。况且,只有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盈利,实现了持续发展,才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从国外小额贷款组织多年实践经验来看,低收入者是能够负担起较高利息的,低收入借款者实际上能产生很高的资本收益,对他们来说,问题不是支付利息的能力,而是需要资金时没有地方借,商业银行一般不会借这么小额的贷款给他们,同时,低收
入者也没有担保和抵押可提供。此外,银行贷款程序对于低收入借款者来说相当复杂并且慢长,不能满足低收入者“短、频、理论实务快”的资金需求,对低收入借款者而言,资金的可得性很关键如果能够快速地获取资金支持,就意味着争取到了宝贵的机会就能够获得很好的回报。
五、其他规定
除了上述规定外,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要符合以下要求: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为广大农户和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贷款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要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