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云金办[2010]301号
云南省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2010年保险服务“三农”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省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滇各保险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金融办和云南保监局联合拟定的2010年保险服务“三农”行动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向省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金融办)报告。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
201 0年保险服务“三农”行动计划
省金融办 云南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9]6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三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36号)关于提高保险保障水平,有效服务全省“三农”发展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三农”和保险业发展实际,现提出2010年保险服务“三农”行动计划。
一、全力做好保险服务全省抗旱救灾工作
全省保险行业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体现保险业“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抗旱救灾工作部署,根据《关于金融业支持抗旱救灾和春耕备耕工作的意见》(云金办[2010]167号)要求,扎实工作,为支持全省抗旱救灾工作提供高效保险服务。
一是做好灾后理赔服务。切实做好甘蔗保险及因干旱导致的森林火灾等次生灾害保险理赔工作。做到理赔政策、理赔流程和理赔结果“三个公开”落实查勘到户、定损到户和理赔到户;对于承保对象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已确定损失的,要在定损后10个工作13内支付赔款,切实帮助解决受灾农民生产生活问题。
二是积极争取各方支持。省内各保险机构要及时向总公司(总部) 呼吁反映,争取各保险总公司(总部)给予云南抗旱救灾工作更多、更大、 更及时的支持和帮助。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要心系灾区,积极 开展捐赠捐助活动。积极弓f导保险资金加大对全省抗旱救灾工作的支 持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加大对全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重点水 利工程的保险资金投入,力争保险企业在支持我省抗旱救灾工作上有 新举措和新突破。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云南保监局要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强对省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抗旱查勘理赔工作的全程监管。各保险机构要密切关注受灾地区灾情变化,及时报告灾情及理赔情况,保证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巩固政策性种养业保险,拓宽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
目前我省已开展了纳入中央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还在部分州市推广的政策性农房保险以及甘蔗等试点品种的地方政策性保险。2010年,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调研分析力度,继续巩固政策性保险已取得的成绩,进一步探索不同地区、不同风险等级下的差异化保费和保额,鼓励各地针对地方农业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开发保险产品,稳步拓展政策性保险试点区域和试点品种,为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一是稳步扩大政策性保险。要不断完善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实施方案,由省农业厅负责拟定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实施方案以及2010年新纳入中央政策性保险试点的玉米、水稻、油菜、以及迪庆藏区牦牛、藏系羊、青稞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继续推进政策性农房保险和甘蔗保险试点范围,稳步推广地方政策性保险品种试点。
二是大力推进森林火灾保险。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208号)精神,按照《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试点方案及条款的通知)×云林联发[2010]16号),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火灾保险,重点在全省已确定的23个“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重点推进县”加快推进森林火灾保险,不断完善全省森林火灾保险制度和保障机制建设,实现“森林得保护、林农得实惠、保险得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是总结政策性保险的经验。省金融办和云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联合对目前已开展的特色优势种、养殖业的政策性保险进行调研,总结成功经验,研究具体的扶持政策,扩大试点范围和试点品种。
四是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积极探索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合理、有效分散保险保费风险。
三、积极推进政策性农村小额人身意外险
针对我省自然灾害频发,农民意外事故发生率较高、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不完善的实际,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加快推进政策性农村小额人身意外险,努力构建覆盖全省农村及低收入群体的意外风险保障网络,为支持“三农”发展,维护农民的生存权、生命权提供市场化的金融扶贫手段。
一是积极开展试点。由省金融办、云南保监局和有关保险企业共同选择5至10个有条件的州市和部份县(市、区)开展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试点,县级试点重点选择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均覆盖的县市,即新农保和新农合均覆盖的县市开展试点。试点中,积极引进专业保险机构进行可保风险评估,通过招标与保险企业精算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保费,提供农民小额人身意外保障。
二是加强银保合作。对实施试点的农户,在拥有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如有贷款需求的,引导其再次投保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给予相应保费补贴。力争年内有贷款需求的投保群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实现新突破,并有效促进农村信贷投放,增加农村资金供给,并降低农村信贷风险。
三是稳步全面推广。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由各省级保险机构制定小额借款农户人身意外伤害险统一投保方案,经省金融办联合省财政厅、农业厅、云南保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评估,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全省统一投保。
四、创新农业龙头企业统一承保模式。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提高全省政策性保险规模,充分发挥保险保单的融资功能,提升“银保”合作效率,拓宽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融资渠道,通过鼓励支持全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政策性保险,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稳步扩大参保农业龙头企业数量。省级有关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密切协作、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情况调查研究,研究推广农业龙头企业统一承保的创新模式,积极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参保政策性农业保险,争取在年内将参保农业龙头企业数量扩展到50家以上。
二是积极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对尚未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但包括在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范围的大宗产品,进行可保性、可操作性及保险费率评估,并按国家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有关规定加快申报。
三是加强银保互动。充分发挥保险保单的融资功能,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在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的前提下,建立保单质押贷款模式,发挥“银保”合作效率,拓宽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融资渠道,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农业龙头企业水平。
五、健全服务体系,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一是健全保险服务体系。目前,我省乡镇保险服务机构覆盖率较低。在全省乡镇保险机构覆盖率仅为45%,保险服务缺失乡镇共有715个,主要分布在边远贫困地区,保险服务“三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建立健全我省农村保险服务体系的任务非常迫切。省金融办、云南保监局要把解决乡镇保险服务缺失问题纳入全省金融业和保险业发展规划,要积极鼓励引导省内各保险机构通过保险服务缺失乡镇增设服务网点,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展农村保险服务网络,主动扩大业务范围和保险机构覆盖面,更好地发挥保险促进“三农”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是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险业支持“三农”发展的政策措施,用好用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研究制定支持农业龙头业企业参保的政策,推动全省政策性保险覆盖面持续扩展,结合全省“三农”发展实际,创新保险服务“三农”的新产品、新模式、新机制,促进保险与“三农”良性发展;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探索建立巨灾准备金或其他风险分散方式,提高抵御较大规模自然灾害的能力;要切实加强银保合作,引导鼓励保险机构与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建立广覆盖、多层次、政策互补、风险自担的互动机制,探索有效防范农业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的实现方式,有效提升金融服务“三农”水平;要充分调动保险机构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对在推进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产品开发、保险服务网络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给予奖励。
三是加大保险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以及开辟专栏、张贴标语、上门入户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保险防灾减损宣传工作,在宣传中注意加强对保险赔付典型案例的报导,让群众充分了解保险的功能和救助应急措施,积极推动涉农保险覆盖面的稳步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