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0]3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服务
“三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单位:
《省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三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省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服务
“三农”的指导意见
加大金融支持服务“三农”力度,事关农民身利益,事关农村长远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大局,对于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保持农村长期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七次、八次全委会精神,深入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方略,创新农村金融制度,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状况,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现就我省金融支持服务“三农”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理清思路,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以合作性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市场体系、基础服务体系、政策扶持体系、监管体系,逐步形成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不断满足农村市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在提升金融支持服务“三农”水平上取得重大突破。
(二)主要目标。到2012年,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 当年贷款平均增速。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新增贷款和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新增贷款50%,以上投向“三农”;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保持信贷增幅在25%以上;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力争 各项存款余额超过28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突破2200亿元,新增贷 款70%以上投向“三农",确保农业贷款净增量不低于630亿元;全省60%以上的农户持有一张“惠农卡”;力争农业直接融资比重占全省直 接融资总额的10%以上。进一步加大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业保险工 作力度,扩大甘蔗产业的保险试点范围,推行全省烤烟种植统一保险:在水稻、玉米、油菜、蔬菜等主产区启动保险试点工作,力争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到全省主产区;稳步扩大森林、橡胶保险试点范围。在 全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实现农村基础性金融服务全覆盖,村镇银 行达到1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不少于1家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总数应超过200家),每个州(市)至少有1家服务“三农”的专业性担保公司,发展一批资金互助社,组建1家地方保险法人机构,支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
(三)重点任务。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构建“覆盖全面、功能完善、分工合理、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支农信贷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制定鼓励县域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措施;创新农村信贷、保险、直接融资和担保配套的金融产品,适应服务“三农”多样化需求;采取扶持政策,支持和引导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缺失的乡镇新设营业网点;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积极弓引导现有担保公司支持服务“三农",新扶持发展一批地方性专业担保公司,加速发展由中介组织、个人兴办的涉农担保公司;加大引导扶持力度,扩大农业直接融资。
二、拓宽领域,扩大信贷支持“三农"范围
(四)加大对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为主线,突出支持重点,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农民收入翻番计划、百亿斤粮食增产计划、优势生物产业推进计划、中低产林(田)改造、山区综合开发、“兴边富民工程”等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的扶持。积极支持特色种植业、特色林产业、现代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商贸流通业、外向型农业、乡村特色旅游业和劳务经济发展,加大对农村水、电、路、气、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进一步增加生态环境建设、扶贫开发、灾区恢复重建和农民创业就业的信贷投放。着力培育以广大农户为基础、农村中小企业为支撑、农业专业化投融资公司为载体的信贷主体,为提高信贷支农规模提供有力保障。
(五)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按照《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要求,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逐步探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做到一次申请、集中授信、循环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专业信用担保合作社、担保协会,运用联保、担保
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扩大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
(六)认真落实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的信贷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208号)精神,积极创新林业贷款模式,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适当放宽林业贷款期限,优化审贷流程,重点发展林业龙头企业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林农信
用贷款、联保贷款和专业合作社贷款,推动林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完善林业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木采伐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大力发展林权评估、登记、担保服务机构,为增加林业贷款投放提供保障。
(七)增加对农村社会事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提供各类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等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县域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人口计生等事业发展。大力拓展生源地助学、农民工技能培训、中小学校舍改造、重点科技和文化工程建设等贷款渠道,为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三.创新服务,增强金融支持服务“三农"功能
(八)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深化改革、大胆创新,不断适应新形势对金融支持服务“三农”的要求。积极开展银政合作、银企合作,通过项目合作、联合贷款、委托贷款、银团贷款和信托融资等多种方式,支持政策导向明确的农村重点项目建设。创新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流动服务,采取项目融资、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票据贴现等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推行综合授信、特色农业贷款、农村党员创业贷款、巾帼科技示范户信用贷款、农民工创业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等多种信贷产品,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展农村信贷领域。
(九)发展支农担保服务。按照“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支持各州(市)、县(市、区)建立以服务“三农”为主的担保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整合现有担保公司,引导和推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资金投资组建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公司要为“三农”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险服务,加大支农担保机构再担保补助试点力度,多种渠道增加实收资本,扩大担保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创新订单担保、公司担保等综合服务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发新型贷款担保模式,在有条件的乡镇开展农村贷款担保基金会试点,多渠道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加强担保机构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合作,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担保资金提供托管服务,以委托贷款等方式筹集各类资金,增加支农投入。
(十)拓宽抵押质押贷款范围。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渔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业务。创新财产抵质押贷款、自助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等品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农村小城镇住房按揭贷款试点,积极发放农村建(购)房抵押贷款。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工商等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办理登记、评估、抵押、产权流转等工作。
(十一)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和范围,不断完善以再保险为核心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建立地方性农业保险风险巨灾准备金,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抓紧制定云南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方案,争取中央财政森林火灾保险费补贴试点。积极推广龙头企业出资投保,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的农业保险。推行全省烤烟种植统一保险。逐步扩大大宗农产品保险试点范围,运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优质特色农产品出口并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开展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险”及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的“信贷+保险”新产品及互助保险,加快推广农村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形成贷款保障和风险补偿机制。积极发展“政策引导、财政补助、市场运作、区域性统保”的农房保险模式,扩大农村车辆、涉农生产工具等财产险业务的承保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业务代理,支持各保险机构设立各类农村保险分支机构和营销网络,试点推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经办管理服务,稳步推进新农合大病补充、失地农民补充养老、计划生育等保险业务。加快农村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保费低谦、保障适度、缴费简便、理赔便捷”的农民财产、健康、意外、养老和保障等各类保险产品,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农村医疗、养老保险体系。
(十二)加快农业直接融资步伐。引导和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国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为农业龙头企业改制;上市开辟“绿色通道”,并依法给予有关税费优惠扶持。积极支持现有涉农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主业,鼓励省内;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进入农业领域,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涉农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拓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产品有发展前景、业务经营好、资信优良的涉农中小企业采用“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方式,发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支持有实力、经营稳健、信用好的涉农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和市场销售渠道,为农业龙头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增信和承销服务。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状况,积极开发以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等中长期涉农贷款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防范和控制涉农信贷资产风险。引导涉农企业、农业大户认识和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市场风险,增强收入稳定性。积极推进白糖、橡胶期货交割仓储建设。
(十三)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储蓄、汇兑、支付、结算服务网络,完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加快构建功能完善、有序竞争的多元化支付结算服务体系。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科技投入,在农村中心村镇加速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银行服务,大力推进“金碧惠农卡"、“惠农一折通"、“金穗惠农卡”和“邮储银行农民工卡”、“绿村卡”等特色服务,减免各项收费,实现“惠农一折通”卡折并用,为广大农民提供广覆盖、普惠制、多功能金融服务。积极把外汇、理财、保管、咨询、保险代理等业务推广到农村地区,畅通资金汇划渠道,为农民融资、理财提供便利。
四.强化职能,充分发挥各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三农”作用
(十四)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主力军作用。坚持农村信用社为农服务方向,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简化贷款手续,继续深入开展“惠农金桥行动计划”,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覆盖面,积极推广“农信社+专业合作社+农户”等联保贷款新模式,大力发展适合农村需要的金融服务。鼓励采取一次性、不定期和定期还款等灵活还款方式,科学确定贷款期限,适当降低利率水平,切实减轻农民利息负担。加强农村信用社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服务“三农”水平。
(十五)不断提升农业银行服务“三农”能力和水平。强化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和责任,统筹城乡业务发展,切实落实好支持云南“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加快“三农”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调整和优化县域金融服务网点,扩大对县域支行的转授权,开发贴近“三农”金融产品,加大网络建设和自助设施投入,增加对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城镇化和县域经济领域的信贷支持,提高信贷管理效率。积极参与发起组建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拓宽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途径。
(十六)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服务“三农”领域和范围。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要在继续做好粮油收购、储备、调销资金供应和管理的基础上,把信贷支持从流通领域向整个产业链延伸,择优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村重点项目和农村文化教育卫生、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农村流通体系等方面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拓展服务“三农”的领域和范围。
(十七)完善邮政储蓄银行的支农服务功能。发挥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网点深入农村、覆盖面广的优势,利用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增加资金回流农村渠道。完善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代收代付服务功能,开创新的业务服务领域,扩大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辐射面。针对广大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村小企业的信贷需求,扩大小额贷款覆盖范围,积极与涉农金融机构合作办理资金批发业务,大幅度增加投向“三农”的信贷资金。
(十八)积极发展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积极支持和弓l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投资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增强资金实力。发挥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灵活便捷的经营服务优势,拓展业务品种和服务范围,重点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支农服务,降低中介费率,为农村金融网点、农户和农业企业提供有效的配套服务。
五、大力扶持,建立促进金融资金投向“三农”的长效机制
(十九)创新农业信贷管理机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继续实施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率,充分发挥再贷款的政策效应,适当延长支农再贷款期限,适应种养业生产周期;充分运用再贴现工具引导信贷资金向“三农”倾斜,积极推广商业承兑汇票,对信用状况较好的涉农企业以及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商业承兑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银监部门要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临时周转困难的农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政策的应给予适当展期,对贷款损失依法及时核销;对于支农成效显著、产品和服务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等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
(二十)加大对财政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中央财政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定向费用补贴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增加财政贴息,改进贴息方式,发挥贴息政策、补贴政策、减免税政策的导向作用,弓I导金融资本投入“三农”。各级财政和涉农部门要逐步将涉农资金账户开设在涉农金融机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项目调配涉农财力资源,集中财力、用足政策、开发项目,引导金融机构以项目为载体,建立“财政资金+银行信贷”捆绑式投入机制,对农户、涉农企业已投保的农业项目优先发放贷款。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涉农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核销不良贷款。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二十一)切实改变农村金融服务缺失状况。结合边境民族贫困地区实际,尽快制定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缺失问题的具体措施,明确全省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扎实推进”的原则,采取“省级财政支持一点、地方政府补助一点、金融机构自筹一点”的办法,由省级财政给予经营费用补助,当地政府和涉农金融机构解决网点营业场所建设资金,引导和鼓励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建立健全农村基础性金融服务,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缺失问题。
(二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支持农业农村的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和对农村信用社现行的税收减免及现行营业税超基数返等扶持政策。支持扩大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范围,落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农牧保险业务全部营业税,认真执行金融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严禁对金融机构乱摊派、乱收费。
六、加强协调,着力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三)加强协调服务和金融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现代金融观念,适应维护农村金融和农村社会稳定需要,以促进农村经济金融互动共赢、协调发展为目标,加强项目储备,健全担保体系,切实为各金融机构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工作,为金融机构增加“三农”信贷投放,完善支农服务手段创造有利条件。省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要加强对金融服务“三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建立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分工明确、协调顺畅、运作有效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服务的监管、考核与评价,切实保护农村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金融安全稳健发展。
(二十四)大力推动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深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企业和保险先进乡村创建活动,建立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培育诚信的农村市场经济主体,促进农户、农村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信用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肋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坚决制止和惩戒恶意逃废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债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制贩假币、洗钱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农村金融秩序。
(二十五)完善落实措施。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涉农部门制定本地、本部门金融支持服务“三农”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关抓好组织落实。省财政厅、金融办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健全金融支持服务“三农”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对各涉农金融机构工作推进情况.实施考核奖励,确保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