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2009]6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现就金融促进云南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信贷投放较快增长
(一)认真落实信贷增长任务。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当前宏观调控政策导向,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全面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切实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信贷投入,努力保障“三农"和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积极开拓消费信贷市场,加强对开放型经济发展战略实施及灾后重建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确保全年信贷保持较快增长,力争2009年实现新增贷款1600亿元的目标,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对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基础性作用。
(二)增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能力。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加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来源,加大信贷投放。其中,2009年,安排11亿元再贴现额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安排19亿元流动性再贷款额度,为资金头寸不足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安排53亿元支农再贷款额度,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三农”信贷投放,继续做好农村信用社专项央行票据兑付工作,对基本达到兑付标准的央行票据积极向总行申请兑付,对已通过兑付审核的农村信用社,允许其灵活支取特种存款。对涉农贷款比例达到规定条件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分别执行较一般农村商业银行低1个、2.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其中对A类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执行再低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强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能力。做好票据业务,对涉农商业汇票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村镇银行等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各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更多的贷款规模,确保信贷投放稳定增加。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大力发展负债业务,用足中小银行存贷比可适度放宽的政策,多方增加可贷资金。
(三)充分运用利率政策促进信贷需求增长。各金融机构要最大限度发挥现行利率政策的作用,促进重点领域信贷需求合理增长。对全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贷款要给予利率优惠;对农村种养殖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尽可能控制在较低水平;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优质中小企业贷款,在落实担保、强化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合理制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于居民首次购房和合理改善居住条件的住房按揭贷款,下浮首付款比例,执行优惠利率。
(四)形成推动信贷增长的合力。进一步完善政银企协作机制,增强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调性,确保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得到全面、高效的落实。省政府金融办和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完善金融机构考评奖励机制,激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完善重大项目对接机制,加大项目审批前期工作力度,加快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步伐。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增强担保机构实力,建立有效的担保风险代偿机制,共同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和改进信贷审查机制,加快审贷进度,提高贷款到位率。
二、努力满足重点领域信贷需求
(五)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信贷投放。加大对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有色金属、磷化工、旅游、特色农业等重点及优势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重点企业通过并购贷款推进行业和产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加快自主创新步伐,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对限制类行业中生产技术先进、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给予支持。对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重点企业,在企业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通过债务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等方式,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六)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省政府确定的70项新开工重大项目和100项新开工重点建设项目,建立项目对接机制,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势的银企洽谈活动,及时向金融机构推荐申报项目,争取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金投放,确保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促进全省投资合理较快增长。对项目资本金和配套资金到位的重点项目,要切实加快配套贷款的投入。各金融机构要通过非生产性项目搭桥贷款、强化银政合作力度、帮助提升省级投融资平台融资能力等方式,积极拓宽重点项目资本金来源渠道,提高资本金到位率。同时,采取开辟专门“绿色通道"等手段,全面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并通过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形式,努力满足重点项目信贷需求。
(七)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确保2009年新增涉农贷款突破300亿元。农业银行要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稳定和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服务职能,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惠农服务水平,同时积极探索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与财政支农资金的整合机制,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更多地投向农村,充分发挥其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邮政储蓄银行要发挥网点优势,积极扩大涉农范围。县域内银行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2008]255号)精神,继续推进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支持村镇银行改善经营条件,增强经济实力,提高信贷支农能力。鼓励和弓I导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缺失的农村地区设立网点,延伸金融服务。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其他微型金融服务,探索“信贷十保险"的金融合作模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稳步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业务。积极创新信用卡、现代支付结算、投资理财产品等方面的业务,进一步提升对“三农”,特别是农民工群体的金融服务水平。
(八)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09年中小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新增中业贷款不低于500亿元。银行金融机构应适度放宽与担保机构作条件,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共同培养优质中小企户,努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商业银行建立中小企贷专营机构,利用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评台,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特点的管理和服务方式。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银行要主动了解掌握发展状况,合理测算企业资金需求,及时贷款,支持其吸纳更多的失业人员。对以往信用记录较好、产竞争力、有市场但因外部因素突变出现暂时财务困难的中小企银行应通过贷款展期、延期等方式做好信贷服务,积极帮扶企过难关。用好用足国家关于中小企业贷款呆帐核销政策,积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贷款重组和减免。要通过灵活的信贷,鼓励全面创业,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九)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业务。认真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消费政策,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大力拓展消费信贷业务空间。增加城乡居民住房、汽车等重要消费领域的信贷投入。加大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信贷支持,增强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做好对群众购买大型农机具和家电下乡产品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工创新并推出适合农民需求的消费信贷产品,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消费信贷币场。
(十)积极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国家外贸发展政策,加大对全省进出口贸易的融资支持,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促进全省外贸和引进外资稳定增长,‘推动云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积极支持我省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绿色食品开发、有色金属深加工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
花卉、野生食用菌等特色产品出口和机电设备、能源和资源性产品进口。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业到周边国家投资办厂、合作开发资源、开展经贸合作和进行罂粟替代种植。支持企业扩大对外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积极拓展海外市场。积极开展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银政战略合作,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加大对云南高新技术出口、海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和收储、对外工程承包、农产品出口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一)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加大对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信、水利及市政设施的信贷投入力度,积极支持灾区恢复重建。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支持工商企业和农户恢复生产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贷款展期,展期期间不罚息,不做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同时,积极支持灾区农村居民开展损毁住房的恢复重建,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对灾区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恢复生产予以重点扶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
二、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十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发行省属企业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不断扩大债券融 资规模和比重,拓宽债券融资渠道。优先安排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债券发行,支持云南省上市公司扩大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 券,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工作,鼓励高新技术股份公司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认真探索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模式。银行金融机构要配合企业做好债券承销,在控 制风险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融资产品和工具创新,努力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和支持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融资租赁、信托理财等业务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和水平。
(十三)加快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大力培育生物资源、矿产、旅游、高新技术等领域的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做好企业上市协调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和支持具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平台发展壮大,为争取在即将推出的创业板上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利用吸收合并、定向增发、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多种方式实现再融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充分发挥省属上市企业在重要资源整合方面的作用,通过增资扩股、资产注入等方式,增强企业的整体实力。
(十四)积极推动期货市场发展。探索农产品期货的运行方式,鼓励省内有色金属、橡胶、白糖等资源性商品生产商和采购商结合自身产销情况,合理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和资产配置功能,规避市场风险,扩大生产规模,增进企业效益,稳步推进云南省期货市场发展。
(十五)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加快保险业务和产品的创新,稳步扩大保险的保障范围。鼓励保险机制通过开发农业和农村小额保险、涉农贷款信用保险,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发挥保险促进“三农”发展的保障作用。积极发展建工险、工程险等业务,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风险保障。稳步发展住房、汽车消费保险、保证保险及产品质量保险。做好灾后重建保险理赔服务,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积极吸引和鼓励保险公司合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以股权、债权等方式,加大保险资金投资重大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力度。加快地方法人保险机构组建步伐,探索地方保险机构在投融资功能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银行开展贸易融资和项目融资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企业产品出口和对外投资合作。
四、有效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金融基础建设。支持金融机构依托现代化支付系统,加强支付结算体系的建设,加快构建高效快捷的城乡一体化支付结算网络。加大对县乡金融机构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支付体系建设,提升支付结算体系服务县乡经济发展的能力。积极开展面向农村群众和农民工的银行卡特色服务,创新推出符合农民实际需求的信用卡产品,拓宽农村支付结算渠道。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快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和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建设,为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的优质服务。探索建立财政投资方向、重点项目建设、审批核准、环保评价、扶持政策等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尤其要畅通环保信息交换渠道,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信息纳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加大对节能减排、产能过剩行业的风险提示,促进银行金融机构明确目标,科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金融服务和信贷投放效率。加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做好中小企业及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工作。
(十七)积极推动人民币结算试点。抓住国家批准云南省与东盟国家开展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加快推进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尽快搭建便捷的人民币结算平台,推动我省企业在与东盟国家货物贸易中使用人民币为计价结算货币,规避企业对外贸易活动中的汇率风险,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稳步增长。省级有关部门和边境州市政府要加强协调配合,增进与港澳、东南亚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与合作,共同促进全省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十八)提升外贸结算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简化外汇进出口核销手续,实现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不断完善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工作机制,便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不断简化审批程序和登记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支持企业扩大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提高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和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全省外贸进出口业务提质增效。
五、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十九)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全省经济金融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及对地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重视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及资产负债的变化情况,加强对资产价格变化、民间借贷等方面的风险监测和评估,认真分析研究金融风险的可能传播途径,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必要时及时采取提供流动性支持、剥离不良资产、补充资本金等措施,确保我省金融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进一步做好理财业务、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处置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全省金融安全稳定。
(二十)不断深化金融改革。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引导和支持地方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发行上市等方式补充资本、提升实力。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强化省级投融资平台融资功能。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境外与省外金融机构在全省设立分支机构。发挥省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切实保护银行债权,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同时要依法处置抵贷资产,合法有序进行破产清算,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贯彻金融法律法规的检查和指导,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金融活动,以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