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12-02 11:41:57 作者: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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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20 09]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国发[200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直融资工作,更好地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陕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铁识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进一步提高对直接融资工作的认识,优化资本币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降低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国际国内的实践证明,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有利于推进资源资产证券化,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加速优质哿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经营业绩;有利于实现与国际资本的有效,公平对接,拓宽我省经济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有利于促进税收与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提升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提高居民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参与度,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进入7繁荣与迅速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增加新的财源,
提升就业再就业水平,螬强我省经济实力,实惠富裕民王文明开放和谐云南的建设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直接融资工作是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有2 7户企业在沪深2个交易所上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共募集资金260多亿元,有力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培育了一批有较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龙头企业。但是,2007年全省直接融资比重仅有11.9%,融资能力和水平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建设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和国家投入,直接融资比例低,上市公司步、规模小,资本运作能力不强:资产证券化水平低,存量资产流动性差,优势资源转化为优良资产的能力弱,融资渠道单一,融资结构不合理等。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单一狭窄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已无法满足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因此,加快直接融资步伐,既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破解我省建设资金紧缺问题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以打造具有资源优势,独特价值和发展后劲的云南上市公司板块为重点,以推进融资改革创新为动力,提升资本运作水平,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构建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三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资源,资产证券化水平,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经济优势的进程,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四)主要目标2009年至201 2年,在推进有色金属,水电、装备制造,化工、医药、农业产业化  生物资源、旅游等优势资源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融资方面取得新突破。到2012年,力争有24户以上的国有和民营企业规范改制上市,使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增加到5 0户以上,首次发行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达到400亿元以上;发行债券融资规模达到600亿元左右。到2 020年,全省上市公司达到100户左右,上市融资及债券融资规模突破2000亿元。
  三、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融资工作
  (五)分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着眼于打造云南特色的上市公司板块,紧紧围绕重点优势产业、大企业集团、中小企业和工I业园区(产业集群),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建立“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良性运行机制.zai 2012年以前对2 00户“上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开展组织培训、指导100户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有序改制,推动50户竞争为强、运作规范,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或上市申报程序。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到香港或境外上市。充分利用好创业板市场的重要融资作用,积极支持具备自主创新潜力、节能环保型的中小企业尽早规范改制,实现创业板上市。

  (六)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的指导和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25号),做好对各州(市)的分类指导工作。加强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战略合作,建立共同培育上市资源的长效机制,组织做好专业化、权威性的上市培育工作。加快条件成熟企业的上市申报进程,帮助已申报企业尽快通过中国证监舍的发行审核。支持已进入辅导的企业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上报发行申报材料。加大对重点企业改制上市的推进力度,指导和帮助5户至10户大企业集团、地方金融企业启动改制上市或并购重组程序,以
首发、借“壳”等方式尽快上市。
  (七)建立上市后备资源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拟定重点培育企业入库标准关实施动态管理。通过企业申报、州(市)人民政府推荐(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推荐),按照企业条件、时间进度和上市目的地,确定工作目标,“一企一议”地制定培育计划,帮助进入后备资源库企业加快上市步伐。
  (八)支持上市公司重组整合。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交叉持股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进龙头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产业优势较为突出和发展潜力较大的上市公司以资本为纽带,跨地区、跨所有制收购兼并同行业或相关企业,延伸优势产业链,带动产业集群发展。对经营业绩差,主营业务不突出的上市公司,要采取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方式注入优质资产,进行实质性重组,切实增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鼓励引导省级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以金融创新工具为载体,积极参与重组整合,应用市场化手段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状况。对主业瘫痪、资不
抵俩、风险大且重组无望的上市公司,要运用市场机制,按有关规则实施平稳退市。
  (九)推进企业整体上市。加快推进大企业集团整体上市工作,依托现有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吸收合并、分拆等多种方式实施集团资源战略性整合,推动龙头企业整体上市,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上市公司。
  (十)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帮助上市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尤其是具备持续再融资能力的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积极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低成本扩张,进一步增强我省上市公司的整体实力和云南特色板块的影响力,

  四、积极开展融资方式创新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多种融资工具和金融创新产品的筹资功能,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创新产品筹措资金,积极探索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利用信托机制,开展融资型银信合作,进行股权投资融资。

  (十二)积极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业投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以及高新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企业提供创业资金,壮大企业实力。积极目I进国际、国内知名风险投资机构和私募股权投资,推动一批有上市前景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境内外投资机构设立产业投赍基金,重点投资有色金属、能源、水利、生物资源、旅游等对云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产业领域,为优势企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稳定的直接融资渠道,促进我省优势产业、特色
产业、新兴产业健快速发展

  (十三)强化融资平台建设。把融资平台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增加数量、提高质量。在保持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或控股地位不变的情况下,对集团控制的专业投资公司进 行资产重组,引进国内外一流投资机构和民间资本开展合资合作,充分放大其融资功能;积极引入战略投资伙伴,特别是国际知名投资银行实施资产重组,进一步改善资本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向高水平的投资控股集团甚至投资银行转变。壮大国有投资公司队伍,待条件成熟时,将投资领域从经济建设延伸到社会和民生事业,并通过资本和资产动作,健全完善“投入一一退出一一再投"的滚动发展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改变投资公司以长期持股、实业投资为主的状况。采取培育上市公司、买“壳”、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等方式,进一步发挥国有投资公司发展新兴产业、壮大支柱产业的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推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十四)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i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在资本市场自由买卖的证券,筹集企业发展资金。对电厂及电网、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燃气公司、有线电视、网络等具有稳定收益但投资大、回收慢的基础设施项目和资产,探索实行“产权管理、资本运营“的方式,对存量资产实施资本化运作,改变完全依靠政府投入建设的模式,加快推进我省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对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轻轨、大型公交公司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资产,要积极争取资产证券化试点,充分借助资本的力量推动项目加快建设。
  五、加大对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
  (十五)加大财税优惠政策扶持力度。2008年至2 012年期间成上市的省内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薪金收入应交个人所得税给予3年补贴,拟上市企业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所得税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同级政府按照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税收减免或转为政府股权(由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代持);拟上市企业历年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经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作企业发展资金: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变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契税减免优惠,拟上市企业自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3年内,当年度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增值税,以上年实交数为基数,超过当地平均增幅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鼓励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省内外企业,凡是因并购重组发生或增加的税收可由同级财政依法给予税收减免。
  (十六)进一步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办。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产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除证券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注册验资、法律公证等中介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外,不得阻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政制费用。
  (十七)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国资监管部或相关部门备案后,可作为作价依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经批准,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并按照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 0%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前发生的潜亏挂账、资产评估不实、呆坏账等不良资产,可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后核销。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允许在国有资产中按照规定提取有
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费用。

  (十八)完善有关配套扶持措施。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审批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做好用地保障服务工作,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环保等部门应主动给予业务指导,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优先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重点上市后各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地、各有关部要优先予以安排,其投资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等专项扶持政策。对列入省级规
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授资意自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于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其逾期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用于省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我省相羌优惠政策。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组织协调。省级成立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协调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直接融资相关工作。成员单位由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辣社会保障厅、国土督源厅,国资委、地税局,环境保护厅,工商局、云南证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省金融办负责做好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完善服务手段,加大人力 、物力、财力投入力度,为直接融资工作顺利推进提供组织保障。

  (二十)明确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进直接融资与利用外资、招商引资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要明确责任部门,充实工作力量,抓紧编制企业上市和债券融资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推进本地直接融资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实行考核奖惩,努力形成“党委政府引导.责任部门幸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我省直接融资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一)大力培育优质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证券、期货公司,鼓励省内证券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增资扩股等方式整合证券业务资源。引进国内外知名证券公司在滇设立区域性总部,在加强风险监管的基础上,支持服务水平高、诚实守信的证券、期货公司在我省开展业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市保荐、财务顾司,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执业情况的跟踪了解,建立中介机构诚信和执业档案,为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便利条件。要严格筛选一批资质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为我省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提供优质服务。对业绩优良,服务优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十二)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金融监督部门要建立资本市场防范化解风险的协调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上市、非法证券期货交易以及借上市公司重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对退出资本市场或被采取其他行政处置措施的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贷经营机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零零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