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09]25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币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近年来,在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制贩假币犯罪的打击力度,全省反假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假币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和更加隐蔽,当前全省范围内的假币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反假币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决定从2009年1月2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代号“09行动”的打击假币犯罪专项行动。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省公安与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大力协作,密切配合,经过不懈努力,打击假币犯罪“09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1月至9月共收缴假人民币2840余万元,有效维护了人民币的良好信誉和全省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按照公安部的部署,从2009年10月10日开始,全省公安部门已全面展开“09行动”攻坚决战。为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推动反假币工作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全省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反假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反假币工作的责任感
云南地处祖国西南边陲,与越南、老挝、缅甸3国接壤,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高,假币犯罪案件频发,全省银行每年从柜台收缴的假币高达1600万元以上,假币犯罪活动呈现由中心城市向边境一线和境外蔓延的趋势,是公安部确定的“09行动”重点省份之一。假币犯罪活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边疆安定团结,扰乱了金融和经济秩序,给全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带来不利影响。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有效的综合措施,严厉打击假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全省反假币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中央和省的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不断加大对假币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到教育到位、防范严密、打击有力,确保全省反假币工作协调有序推进。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为反假币工作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严厉打击假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良好金融秩序列为一项全局性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对反假币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反假币工作汇报,主动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统筹安排,搞好协调,支持反假币工作深入开展。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 贯彻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各项决定,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将反假币工作列入重点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协作,使反假币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形成反假币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坚决遏制假币案件上升势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细化反假币工作各项措施,并做到常抓不懈,始终保持对假币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人民银行在各州(市)、县(市、区)的分支机构是本地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做好组织、协调、舆论宣传和技术服务等工作,不断提升查堵假币的工作水平。各级公安部门要
按照联席会议的统一安排,把摧毁贩假销售网络,切断假币流通渠道,追捕有关犯罪分子作为打击假币犯罪的首要任务,组织做好假币大案、要案的侦破工作。各级公安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建立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联动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和流程,落实专人负责,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同时要加强与检察、审判机关的协作,认真落实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9]45号)有关要求,密切跟踪假币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情况,对处罚、判决明显偏轻的,要及时纠正,杜绝以罚代刑、以拘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的发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技术装备,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银行从业人员识别假币的能力,不断提升假币甄别的工作水平。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总额500元以上的,应立即通报公安部门;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总额200元以上的,应在当天通报公安部门。凡接到大额假币报案的,公安部门要在第一时间赶到案发地点,查清假币来源,掌握具体情况,为案件的尽快侦破奠定基础。各级政府要将打击假币犯罪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到位。人民银行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加大反假币设备配置以及宣传、奖励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反假币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发动群众,营造反假币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假币犯罪的特点,依托现有的反假币宣传网络,充分发挥互联网、广播、电视 、报纸等媒体作用,在全社会尤其是在边远山区、边境口岸、农村集市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 0号)中关于惩处制贩、运输、销售、使用假币违法行为的内容,同时加大对我省打击制贩假币犯罪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声势,震慑犯罪分子,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假币、反假币的能力和意识,努力营造人人支持参与反假币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我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