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10-12-06 16:28:34 作者: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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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____区域内各项小额贷款;为____区域内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其他经审查的业务。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万元。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八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人,其中法人股东____人,自然人股东____人。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二)自然人股东:
    1.股东姓名:
    住  址:
    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2.股东姓名:
    住  址:
    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第十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 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
    第十四条  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年月  日前缴足认缴额,逾期未缴足出资额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额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额,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额,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额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购买后累计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不含发起人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质押。
    第二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向银行、投资公司或其他融资机构融资作出决议;
    13.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4.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5.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l/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l/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应在公司注册住所)、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未能满足第二十七条时,会议延期5个工作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或代理人)
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决策和行使经营管理权的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三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1/2。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应在会前5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l/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以上事项须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____人,每届任期__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____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名可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决议经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____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____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____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五十二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七条 依照第五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条 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____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公司经营及风险控制
    (一)合规经营
    第六十九条 公司按照“只贷不存”的经营规则,主要利用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在公司注册的县域内从事贷款业务,严格禁止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经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七十条 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及短期的原则,努力扩大客户数量,提高贷款覆盖面,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尽量多的为广大农户、小企业、个体经营者提供贷款服务。经营中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七十二条 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坚持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
内容,由公司与借款人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七十三条 公司未经许可不能跨区经营业务,不得在本县区外设立分支机构,也不能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涉及的资金往来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尽量避免使用现金。
    (二)风险控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业务决策委员会、公司风险管理部门等职能完善、权责明确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七十五条 贷款风险管理的主要目的、基本任务。正确识别和认定资产的经营风险,建立并强化风险的防范、控制和清收、补偿机制,降低资产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
    第七十六条 风险识别与认定。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主要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建立相应的程序和模型予以识别和计量。
    公司比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划分贷款形态,识别贷款风险,并作为提取贷款呆帐损失准备金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创新贷款产品方式和授信额度使用、偿还方式,建立小额贷款独特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十八条 贷款风险管理和控制。公司贷款审查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信贷政策制订;授信前尽职调查;客户信用评级(或测分);担保评估;贷款审查和审批;放款;授信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追究损失类信贷资产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贷款风险补偿。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十四、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